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docxVIP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docx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2013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秘书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E-mail:qtw@cabr.com.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年6月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2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表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人)注:(1)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的规定,具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2)新建城市(镇)、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适用本表。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确定。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文档评论(0)

docind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