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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力目标:能够应用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事务予以判定 2、知识目标:掌握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事务的处理要素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事务的实践认知能力,提高综合法律服务职业素养 子情境一:集体合同事务处理 子情境二:劳务派遣事务处理 子情境三:非全日制用工事务处理事务 徐某—肯德基—时代桥公司 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的徐某,因工作中的疏忽被肯德基辞退。徐某要求肯德基支付自己的当月工资和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肯德基拒付,要其去找时代桥公司,而时代桥公司推诿,要其找肯德基,三方争执不下。 现徐某到法律服务所咨 询,作为法律工作者的 你将如何解答? 1、劳务派遣的含义,它和普通的劳动合的区别。 2、劳务派遣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3、劳务派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认识劳务派遣 (一)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有从事劳务派遣资格的派遣单位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将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组织、监督、管理之下从事劳动,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弊: 第一、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二、劳务派遣工与企业员工同工不同酬问题。第三、劳务派遣工得不到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问题。 第四、工伤等责任不明确问题。 (三)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1、建筑领域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派遣,以建筑单位、农民工整建制队伍、农民工三方组成。 2、是外企在助理、秘书、程序员等中层以下的职位,启用劳务派遣人员。 3、是企业为解决下岗、富余员工的再就业而开展劳务派遣。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只能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双方之间,故劳动者应向与自己签有劳动合同的对方主张经济补偿金。 4、社会保险金的缴纳 (1)社会保险金的承担、缴纳问题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2)如果未特别约定的,应本着“谁用工,谁受益”的原则,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 6、是否同工同酬 目前同工不同酬普遍存在,但在法院审理阶段,对同工不同酬做出认定和处理比较困难。因此,劳动者应提前全面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被派遣单位的实际情况,签合同时对劳动报酬适当限定。 刘阳波等15人自2000年后陆续来到北方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工作。2006年,根据瑞通公司的要求,15名农民工与志同达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志同达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07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签,刘阳波等人仍然在瑞通公司工作。2008年10月份,瑞通公司突然又要求刘阳波等15名工人与志同达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刘阳波等人觉得不对劲,明明是10月份才签的合同,为什么合同上要写1月1日? 虽然他们有意见,认为单位是故意推脱责任,但瑞通公司明确提出,不签订合同的就要被辞退。在公司的胁迫下,这15名工人中有11人与志同达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而刘阳波等4人则坚决不同意。2008年11月3日,志同达公司以刘阳波等15人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任务】以法律工作人员的身份分析案例。 被辞退后的刘阳波和其他工友来到致诚中心求助。律师认为,刘阳波等人已经在瑞通公司工作6、7年,2006年之前,他们毫无疑问是与瑞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后由于瑞通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刘阳波等人不得不与志同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以志同达派遣公司员工的名义继续在瑞通公司工作。虽然瑞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很明显的虚假派遣,但鉴于工作站过去办理的类似案件,直接要求认定与瑞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从实际情况考虑,只能承认派遣协议有效,同时要求瑞通公司与志同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未签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未与任何一方签订有书面合同时,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实践中,劳动者工资由职介机构发放而劳动者无异议的,如果职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确有劳务派遣口头或书面协议,且职介机构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可推定为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劳动者与职介机构形成劳动关系 * * * * *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利弊 1、利: 第一、降低成本:企业除了给付工资和社保外,只要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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