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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济性裁员要需掌握的几个问题

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摘要】当前环境下很多企业开始着手实施裁员,但裁员的规定很多,程序性很强,风险也非常高。本文检索和分析了关于裁员的相关规定,论述了裁员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试图让单位在裁员时能合法操作,有效控制风险。   【关键词】经济性裁员;程序;条件;经济补偿;限制;风险   【正文】   金融危机下,很多企业开始节衣缩食,削减成本的努力渗透到每个角落,当然也包括人资成本。企业对人浮于事的状况越来越缺乏忍耐,想方设法清退人员。但是解雇员工要有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才可以,结果很多企业就歪招迭出,调岗位、穿小鞋,企图使员工不堪忍受而自动离职。斗争的结果使劳资双方都很疲惫很痛苦。其实有些企业完全可以采用一个更方便的办法,裁员!   之所以没有选择裁员,很大程度上是对裁员存在误解,认为裁员是政府管制的事情很难操办。其实裁员是企业经营困难下的求生之道,不让裁员可能逼死那些艰难度日的企业;相反允许裁员虽然造成部分人员失业,却至少可以保住另一部分人员的就业,让企业活下去也是“留的青山在”的明智之举。立法本意并不反对裁员,只是反对滥用,裁员不需要政府审批而只是报告。企业在符合经营困难等法定条件时,完全可以选择裁员这个省力又合法的手段。   接下来就实施裁员需考察的法规和问题分别论述。   一、裁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该条规定是关于裁员条件的基本依据。   (一)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当前状况下,最易被采用的似乎是第二项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何谓“严重困难”?《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答案似乎很明确,是否发生严重困难,要看是否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但是,经查,没发现哪个地方政府有规定过这样一个标准。   可以参考的规定是:   1、上海市《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沪劳保关发〔2000〕9号),该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一) 已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招工。 2. 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具体范围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3.停止加班加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4. 降低工资。降低工资的幅度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协商确定,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   (二) 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但该规定出台在2000年,已于2002年被沪劳保关发[2002]14号规定所废止。上海市尚未出台新的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2、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3、 《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二)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三)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参考以上这些规定,认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比较严,可以说很少有企业够得上这个标准。   所以其实依据这一条款实施裁员并不轻松,如果不是确属经营异常困难的,适用该条存在较大障碍。   (二)、关于企业内部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二个裁员情形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该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转产”到底指什么?比如一家小家电制造企业,从生产A型果汁机转为生产B型果汁机是否属转产?转为生产榨汁机是否属转产?转为搅拌机、煎锅或微波炉呢?或某产品停线不再生产呢?经营方式调整更是一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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