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和审组织实施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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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和审组织实施办法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和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上海金融创新奖。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为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审议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在市金融办。      专家评审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在沪金融管理单位、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七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 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 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等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九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金融创新推进奖不分等级。      根据评审情况,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可设提名奖。      为奖励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重大贡献的金融创新成果,金融创新成果奖可视评审情况,在年度评审中设特等奖一名。      如无符合条件的奖项和等级,上海金融创新奖可以缺额。      第十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从“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颁发给申报单位,用于奖励参与获奖项目并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可按规定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注册在本市的金融要素市场;      (二)注册在本市的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      (三)全国性重点金融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或营运中心;      (四)在沪金融管理单位及对金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管理单位;      (五)报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一)创新性突出(创新性)      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降低金融消费成本,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的新的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应用性)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示范性)      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效应显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并已推广使用;      (三)项目于近年内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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