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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奖附件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奖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激励社会组织、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普事业,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奖的批复》(新政函〔2007〕244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奖”(以下简称“新疆科普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科普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类,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范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当届新疆科普奖评选之前的两年时间内,为提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发挥重要作用,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的科普活动、科普项目、科普工程、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展品,以及科普事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破除封建迷信,反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谐稳定。 (四)申报新疆科普奖的集体和个人,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众面广、实效显著,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的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科技咨询、科技推广、科普示范、科普研究等科普活动、科普项目、科普工程。 2.具有科学性、实用性、趣味性,公开发行的科普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面向公众播出的科普节目、栏目,受众面广、传播力强的科普网络载体和其它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展品。 3.为科普活动、科普项目、科普工程、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或捐赠,推动新疆科普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五条 新疆科普奖由以下单位负责推荐申报: (一)各地、州、市科协负责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自治区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本学科领域的推荐申报工作; (四)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负责兵团系统的推荐申报工作; (五)新疆军区政治部、新疆武警总队政治部负责本系统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新疆科普奖的集体和个人,应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七条 新疆科普奖申报内容在同一集体或个人中不得重复和交叉。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新疆科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新疆科普奖评选工作,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九条 每届成立新疆科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负责新疆科普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新疆科普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评委同意,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后,由新疆科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新疆科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 第十三条 新疆科普奖奖项不分等级,获奖集体和个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用其它手段骗取新疆科普奖者,一经查实,由新疆科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新疆科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新疆科普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新疆科普奖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新疆科普奖评奖数量及资金数额,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逐届增加。 第十八条 新疆科普奖获奖集体和个人奖金使用分配方案,报新疆科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可设立本级科学技术普及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科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奖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奖 申 报 表 申报主体(签字或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填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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