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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制度讲解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法规,加强锅炉的安全管理 ,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2.1 锅炉本体
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水、油)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4 锅炉设备级别P (表压,额定工作压力下同)
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 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锅炉房设计规范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告知锅炉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
7.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锅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3 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兼职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运行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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