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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15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docx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5)第 0227号观韬律师事务所Guantao Law Firm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号盈泰中心 2号楼 17层邮编:100033电话: 86 10 6657 8066 传真: 86 10 6657 8016E-mail: guantao@http: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目录释义..........................................................................................................................2一、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4二、本次发行的程序....................................................................................................5三、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6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9五、结论性意见..........................................................................................................131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在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本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公司或华北高速本期中期票据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额为 1亿元人民币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人本次拟注册并发行不超过 17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本次发行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业务指引》《信息披露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中介服务规则》《发行注册规则》《募集说明书》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人民币元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5)第 0227号致: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律师谭卫红、张文亮(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信息披露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发行注册规则》及《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的承诺,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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