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选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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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含建设单位,下同)以及所辖与电力业务相关的多经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科工)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自然年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基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在本期工程竣工当年度进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 先进基层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业绩突出 (1)连续两年(从考评年度向前追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注,指未发生一般以上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火灾以及道路交通等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全厂机组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3)新建项目(竣工后)实现建设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各类事故,含内部统计事故等),且投产当年内新机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2. 工作先进 (1)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各类表彰、奖励。 (2)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专职安监人员(厂级和车间级专职安全员)中任职比例超过20%。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检查、评价和标准化等基础工作推进效果处于公司系统先进水平。 3. 典型示范 (1)安全生产机制创新、工作提效、破解难题等方面工作突出,取得良好效果。 (2)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良好,杜绝“跑冒滴漏”,全面推行“7S”管理,安全生产可视化、设施标识规范完整,在本区域具有典型性和领先性。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 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全业绩突出。 2. 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 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 建设单位评选年度内施工期超过6个月,方具备推荐先进个人资格(基建期内每年开展评选)。 5. 所在单位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三)“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 从事(厂级或车间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和二级单位复核,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 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 第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基层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企业申报,二级单位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八条 二级单位推荐名额 (一)推荐先进企业名额 按照二级单位管理的基层企业数量的20%左右确定,基层企业数量少于5家的可推荐1个名额。 最终确定名额时,兼顾二级单位之间横向比较。 (二)推荐先进个人名额 1. 每家基层企业原则上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 a.对安全生产业绩特别突出且装机20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或兼有生产和基建任务单位,可增加1名。 b.对安全生产业绩特别突出且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或50万千万以上的风电企业,或兼有生产和基建任务单位,可增加1名。 c.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2. 二级单位先进个人名额按照每家单位不多于1人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筹确定。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定性、定量打分表,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个人和“安全卫士”,集团公司下发表彰文件,颁发奖牌(对单位)、证书(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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