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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1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2012年我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何新变化?
答: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整合成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杭州主城区完全接轨。整合后我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由以下3项制度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即“2+1”模式。
二、我区201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多少?
答: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置一档和二档筹资标准,其中一档筹资标准对应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档筹资标准对应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具体是:一档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200元,由个人缴纳400元、区财政补贴800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0元,由个人缴纳150元、区财政补助25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萧山区户籍及人户分离人员每人每年800元,由个人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贴600元;非本区少年儿童个人缴纳800元,不享受财政补助。
三、哪些人员免缴城乡居民医保保费个人出资部分?
答:萧山户籍孤儿、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抚恤优待对象、残疾人免缴保费个人出资部分。
四、如何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一)本区户籍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二)“人户分离”人员,凭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到配偶户主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按本区户籍参保对象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三)非本区少年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凭户口簿、当地计生部门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父母一方的身份证等资料,到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201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怎样?
答:(一)一档标准
1、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300元的起付标准,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如下:
参保对象
社区及其他
二级及药店
三级及医疗机构
成年人
70%
50%
40%
少年儿童
60%
50%
40%
2、住院医疗费报销政策
(1)成年人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如下:
项目
社区及其他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300元
600元
800元
报销比例
75%
70%
65%
(2)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同成年人,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费分段
社区及其他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2万元
76%
70%
64%
2万-4万元
80%
75%
70%
4万-15万元
84%
80%
76%
3、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二)二档标准
1、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300元的起付标准,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区级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40%(中草药48%)
20%
转制卫生院报销政策保持原规定不变。
2、住院医疗费报销政策
项目
社区
二级及其他
区内三级
区外三级
非定点
起付标准
300元
600元
800元
800元
800元
报销比例
75%
70%
65%
60%
55%
3、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六、哪些医疗费不能报销?
答:以下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七、中途参保人员的缴费及待遇有怎样的规定?
答:在保费收缴截止日后,本区户籍当年新出生婴儿、退伍军人、婚嫁迁入及转换保险关系等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称为中途参保人员。
本区户籍当年新出生婴儿、退伍军人及婚嫁人员等,可在出生、退伍或户口迁入后的3个月内经申请凭户口簿、退伍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申请办理。原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在中断职工医保缴费后的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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