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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 青岛中劳联劳务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 招聘原则
1.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 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公司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因公司生产或业务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员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3.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4.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6.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
7.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8.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权谋私行为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3.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14.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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