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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概述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本章摘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章对有关教育法的涵义及特征、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教育法的渊源等一些基本理论作一简明介绍。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及特征 一、教育法的涵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教育关系是在教育中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目的、内容,向受教育者施加影响的活动,以促进人自身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教育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其所涉及的对象是多样的,有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有关组织等,这些组织和个人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教育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教师、学生,学校与教师、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区,学校与家长等等。我国加入WTO之后,外国教育机构进入中国办学,出现了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政府、学校、学生、家长之间新的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需要用法律对这些复杂的教育关系进行规范。教育主体及其活动的多样性、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教育法这一概念时必然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 二、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的特征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了解教育法的特征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教育法的性能、作用,把握教育法的自身规律,以便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 (一)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是从各种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尺度,而不是指对某一特定场合和特定主体的个别性指令。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实际上,教育法就是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规则体系。如我国《教育法》就是由若干行为规则所构成的规则体系,以权利和义务的特有的表现形式,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国家、政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等各主体的行为方向,同时规定了各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活动规范,并指明了行为条件和行为后果。 (二)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教育基本法、教育法规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 1、明文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道德或习惯等规范是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 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教育活动方式有三种:(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2)应该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3)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并用严格的罚则来保证权利得到享受,命令得到执行,禁令得到遵守。这就使三种行为方式相互补充,建立一定社会所需要的教育法律秩序。这也把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教育原则、教育理论规范以及其他教育规范区别开来,划清了法与非法的界限。 (三)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正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受法律保护;而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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