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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区税收管理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管理自治权
姓名 彩虹
学院 法学院
指导老师 赵珺英
年级 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
学号
完成时间 2015-8-20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管理自治权
[摘 要]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相应的税收自治权是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分税制基本要求的,但现实中税收自治权的行使还存在着一些制度障碍。应改革财税体制,授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确立自治地方的主体税种,并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管理;自治权
税收关系着地方财政运行和经济发展,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本质上是分税分权,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而忽视了地方的税权需求。时至今日,学术界、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将适当的税权下放于地方,以实现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不过,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税制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处于何种位置,自治地方享有的税权范围是否无差别于其他的省、直辖市等等,人们对这些问题还是罕有论及。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特性,税权配置要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使自治地方享有比其他省、直辖市更广泛、灵活的税收立法权和管辖权。简言之,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享有较非自治地方内容更为丰富的税收自治权。
一、 民族自治机关的税收管理自治权的内容
税收管理自治权是国家在税权划分管理权限上给予特殊的照顾,使各民族自治地方拥有比一般地方更多的管理税收的自治权和国家法定的优惠权[1]。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落实有关税收的自治单行条例或者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自主地管理属于地方的税收事务。民族自治机关的税收管理自治权主要包括税收自治的立法权、税收收入管理的自治权、税收收益权等。
(一)民族自治机关享有税收自治的立法权
1.税权与税收立法权
税权作为一个专有词汇,税权第一次出现在正式场合是在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发展十年规划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 “统一税权,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目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税权的内涵依然没有统一的认识,①许善达教授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设计税收的权力的总称[2];②赵长庆教授则认为税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税收立法、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或权利,是取得财产所有权之权[3];③张守文教授认为税权具有多种含义,在国际层面上表现为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等方面[4];④在国内层面上,税权有广义上的税权和狭义上的税权,广义的税权包括国家的税权和国民的税权。国家的税权包括税收权力(国家征税权)和税收权利(国家税收债权);国民的税权指国民整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国民的税权包括税收权力成分,也包括税收权利,同时,国民个人也同样可以享有税权,比如税收的知情权。而狭义的税权就是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税收管辖权),其内容包括税收立法、征管和收益权[5];⑤作为一种公权力,它是专属于国家或政府的权力;靳东升认为税权属于政治法律上的概念,属于公权,是政治法律上确定的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国家与居民之间的税权关系;2.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关系;3.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权关系[6]。
基于上述,税权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权属于国家主权范畴,是国家主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尽管税权是由人民赋予的,但税权只能通过国家来行使,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 第二、税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权力,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国家对税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在法定的范围之内,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第三、税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宪政层面上来讲,国家税权不仅可以纵向划分为中央税权和地方税权,还可以横向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司法权、税收违宪审查权。第四、税权在一国范围内具有统一性。虽然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各自拥有部分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但它们的法律依据根源是相同的,其最高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宪法。由上述对税权内涵的阐释我们可以知道税权有以下基本特点:1.从属性。2.法定性。3.权利与权力的统一性。4.不可分性。5.优先性。6.统一性。7.多重性。
税收立法权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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