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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合同1
合资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
黄海明、甘富明、黄朝景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三方一致同意在福建省建阳市徐市镇工业园区内共同投资创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资经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各方为:
甲方:黄海明 身份证号码:法定住址:浙江省松阳县象溪镇南坑源村下麻厂14号
乙方:甘富明 身份证号码:
法定住址:
丙方:黄朝升 身份证号码:
法定住址:浙江省松阳县象溪镇南坑源下麻厂16号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出资组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公司名称以当地工商局核准名称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暂定为“建阳市建亨建材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法定地址为:福建省建阳市徐市镇工业园区(具体另议)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认缴的出资额作为投资额。各自投资比例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
第四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经营宗旨:充分整合三方资源优势,组建合资公司生产实木餐桌椅系列产品,依托甲方品牌资源和市场网络优势,逐步扩大实木餐桌椅产品的销售,依托甲方多年生产餐桌椅技术、质量与管理能力为加工实木餐桌椅白坯后工序产成品的生产,为三方对成本控制、质量保证、工艺技术优势,达到共羸目的。
第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范围:餐桌椅实木白坯
第五章投资与分红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第一阶段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伍拾万元整。用于厂房前期建设、购置机器设备以及流动资金。
第九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甲、乙、丙三方的出资额共为壹佰伍拾万元整,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
甲方占60%,出资额为人民币90万元,入股资金在2010年8月15日前必须到位。
乙方占30%,出资额为人民币45万元,入股资金在2010年8月15日前必须到位。
丙方占10%,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入股资金在2010年8月15日前必须到位。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第二阶段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于原材料库存。具体出资金额为
甲方占60%,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入股资金在2011年1月1日前必须到位。
乙方占30%,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入股资金在2011年1月1日前必须到位。
丙方占10%,出资额为人民币5万元,入股资金在2011年1月1日前必须到位。
第十一条 后期依据经营情况,需追加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时,股本追加的比例经双方召开董事会协商确定后追加。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第一个营业年度不进行分红;自第二个营业年度后,除预留净利润的10%作为发展基金,其余作为可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经董事会讨论确定后,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公司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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