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实业案例1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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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实业案例111

红光实业 上市审计和盈利预测审核分析 背景介绍 上市过程 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 各利益相关者扮演的角色 审计结果大变化 启示 背景介绍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上市过程 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 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 红光实业披露的经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前三年销售收人和利润总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主营业务收入    42,492   95,676   83,771 利润总额      6,331    11,685   9,042 净利润       5,428    7,860   6,076 红光公司在1997年4月 (股票公开发行前一个月),进行了一次1:0.4的缩股,将原来4亿股的总股数缩为1.6亿股。再按缩股后的股数对前三年净利润计算每股收益,倒算出1994~1996年的每股税后利润分别为0.380元、0.491元、0.339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每股6.05元的发行价格。 同时,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要求,红光公司还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数字: 预计公司1997年度全年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 (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 (加权平均)0.3513元/股。 总量控制,限报家数 公司如果取得 稀缺的额度,则财务资料成为后期上市运作最为关键的因素 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取得较好的发行价格 红光实业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发行,募集了4.1亿元资金;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 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 (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诈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募股,也很难取得成功。 (4)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 红光因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19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红光公司管理层;2000年初,上海市民吴先生在成都再次起诉红光公司管理当局,但这两起诉讼都被以起诉人的损失与被起诉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处罚结果 在股民自发起诉不予受理的同时,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红光公司上市过程来看,围绕会计信息有这样几个利益相关者: 企业管理者和控股股东 中介机构 地方政府 中国证监会 中小投资者 各利益相关者扮演的角色 (一)企业管理者和控股股东 企业管理层通过一系列手段,在企业的“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将上市公司的前景描述得动听且诱人,使广大投资者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即使不存在个人犯罪行为也要承担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对协助或认可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种虚假信息的行为风险意识薄弱。 即便中介机构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是,由于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之前都是国有或挂靠某个政府部门,其行为在某些程度上受到当地政府意志的左右。 目前我国不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没有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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