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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婚姻纠纷调查与思考
对农村婚姻纠纷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农村婚姻纠纷频发,为民事纠纷之首,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居高不下,原因错综复杂。下面笔者就近几年来调处、诉讼代理的婚姻纠纷,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离婚纠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离婚纠纷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近几年笔者办理离婚案状况 从1998年起至现在,笔者调处、诉讼代理离婚案累计26起,其中诉讼代理8起。纵观这些离婚纠纷,25—35岁的青壮年夫妻是离婚的高发期,也是离婚的主要对象,占85%;女性作为原告或主动提出离婚的占90%;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长期分居的离婚率占70%;结婚时间短、子女尚幼的占80%;领证未同居要求离婚与再婚又离婚者出现增多趋势。 (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 1、一方重婚或与他们非法同居、通奸;2、家庭暴力;3、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残疾;4、因包办、买卖婚姻或其它原因草草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的;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难以共同生活的;6、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7、双方因性格不合或因生活困难引发夫妻关系不和、家庭矛盾;8、长期分居已成为坚决离婚者的“制胜”武器。实践中,多数离婚纠纷混合了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 (三)离婚纠纷高发的诱因 1、封建没落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农村,“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夫为妻纲”等落后观念仍不同程度地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妇女忍受着夫权思想的迫害,法盲丈夫甚至把妻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家庭暴力现象屡禁不止。 2、腐朽文化和不良思想的侵蚀。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了,有些人的价值取向发生扭曲,贪图安逸享乐,追求金钱美色,社会上一度盛行“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的歪风,不少先富起来的人开始喜新厌旧,搞婚外情,“包二奶”,甚至公然重婚。 3、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村,文盲半文盲大量存在,虽然农村普法已有十几,但许多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发生婚姻纠纷后不善于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往往容易采取过激行为,从而导致矛盾激化,轻者造成轻率离婚,重者酿成恶性案件。 4、婚姻的感情基础薄弱。农村社会开放,文明程度还不高,婚姻关系的缔结大多是媒人之约、父母之命,其中不乏有因干涉婚姻自由或其它原因,夫妻双方婚前没有建立感情便草草结婚,导致双方婚后没有感情,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家庭暴力和婚外情现象。 二、几点思考 离婚是个社会现象,但它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正确处理婚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不仅是维系家庭纽带,而且对维护整个社会稳定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如何调处离婚纠纷 1、深入调查,及时准确地查明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所以应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在调查过程中,要遵重客观规律,要重证据,收集证据材料要围绕上述五个方面展开。夫妻感情不是孤立静止一成不变的,所以在认定时,不能只看一时一事,要全面综合地看问题,加以科学地分析判断,得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即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 2、离与不离,要区分对待,要体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待离婚纠纷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离与不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方面,要反对夫妻双方意气用事,要尽力做好劝合工作,即使调解不好,也不能轻易办理离婚手续。另一方面,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调合,也不必要“捆绑”、“揍合”,其后果必然造成双方生活上和精神上的无限痛苦,还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当事人可能因“久离不成”而走向极端。笔者认为:既不应轻易放弃任何一个有可能“修复”的婚姻,当然更不能强行捆绑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也就是说分要有分的道理,合要有合的基础。此外,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法原则,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无法调合的,处理时要体现《婚姻法》中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和弱势方及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对一方重婚,另一方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可阻挠。 3、注重调解方法和技巧。对纠纷的调解,如果掌握了技巧,运用方式方法得当,就会起到事半功倍之效,婚姻纠纷也不例外。首先,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对待纠纷当事人要热忱,想其所想,急之所急,要有一颗公心和诚心;其次,要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案情,找出纠纷的起因、矛盾的根源,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再次,要从讲政治、从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慎重依法处理纠纷,绝不能简单的“和稀泥”,切忌简单粗暴的调解方法。 (二)如何预防和减少离婚纠纷 1、推进农村“四五”普法,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要标本兼治,“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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