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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知识教案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 一、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的概念: 平面观:狭义的土地仅指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内陆水域和滩涂;广义的土地包括地球上的海洋部分。 立体观:土地是由土壤、气候、地形、岩石、水文、植被等自然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土地产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 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 二、耕地保护 意义: 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 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事关我国社会稳定 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标准 省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省域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耕地占卜平衡的含义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三、农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一)农用地转用管理 概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转用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 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可以先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后修改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在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调控起到辅助的作用。 批准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 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实际中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二) 征地管理 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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