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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女捅死色狼案看公民的 小组成员:董鑫,古丽米热,曹黎苹,马蕴浩 案件简介 去年5月一个夜晚,90后少女小惠(化名)因为不够钱住宿,跟在广州火车站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回家留宿。大叔突然变脸,欲性侵小惠,她慌乱间取匕首将对方捅死。 判刑依据 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杀人行为因强奸行为引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大叔也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其死亡时间提前。 ●杀人时她的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且大叔侵犯在先,故可认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 ●犯案时年仅18岁,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侵权容易维权难,伤害容易反抗难 网友们表示: “遇到坏人还得先想清楚分寸才能反抗,那就是说没有法律知识的干脆别防卫了,拿捏不好是要坐牢的。” “我不拼命保护自己,那么死的就是我。” “从感性角度上,如果是事后补刀,最多也判个缓刑,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女孩不会有理性的判断与思考,毕竟她是弱势一方,法律也要体现人性的一面。” …… 拓展反思 任何人的生命都容不得非法剥夺,任何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两起案例中,前者“正当防卫演变为假想防卫”以及后者“考虑到女子在遇到侵犯时激烈反抗,才导致被告人杀人……”似乎告诉人们,面对性侵犯,反抗很危险。 时下,一些女子遭遇强奸、猥亵时真的很无助。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得出一个并不乐观的结论:她们面对侵犯不仅要承受伤害,还要事先学会很多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并能准确加以践行,否则要么惨死后还为致害者“提供”了从轻判决的理由,要么是面临牢狱之灾,受到二次伤害。 THE END * * “好心”大叔变色魔 捅伤色狼后害怕被报复继续砍刺数刀 因受伤用真名就医被查获 日前,这桩备受关注案件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小惠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小惠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她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她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未被法庭采信。 ——引发争议 正方认为: 小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被判刑 反方认为: 小惠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法院的定罪准确量刑合理 正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杀人行为因强奸行为引发。 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大叔也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后续砍刺行为只是将其死亡时间提前。 ● 当事人在高度恐惧下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小惠在高度紧张恐怖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杨某是否丧失了侵害能力。虽然法院后来认定,杨某被捅伤后躺在床上没有动弹,客观上不具备侵害的能力,但是要让处于高度紧张恐怖情绪中的小惠作出正确判断,是太过苛刻了。小惠此时已经失去理智,判断失误,她再捅刺杨某,并不是想致杨某于死地,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 反方:故意杀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 法院的判决将作案过程分成两段是合理的,后一段确实是故意杀人。 ●杨某倒地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她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他杀死属于假想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类比案例 2011年11月21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上厕所时,因反抗同校大四男生敖翔对其实施猥亵而被杀害。5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最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官称:“考虑到女孩子在遇到侵犯时激烈反抗,才导致被告人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由此可见,面对不法行为要急中生智,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对他人的损失。从法律来讲,是中性的,法律不会偏袒向某个人,这就需要涉事人要正确处理,不然就可能保护了自己,却违反了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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