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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由谁保管?没有公章法定代表人可否作原告?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律师网? 时间:2010-6-9 20:49:22?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 缺少公章,法定代表人也能以公司名义起诉 郑燕萍?? 李统才(本案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公章遗失的情况下,其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 在公司对非法占有证照、印章的股东要求返还这个问题上,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公司有权对该股东提起返还占有物的诉讼,其主体适格。 [案情] ??? 原告:广东省汕头市日权眼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权公司) ??? 法定代表人:马秋林 ??? 被告:马永创 ??? 马秋林于2007年1月16日以日权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称:我发现丢失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和财务章后,于2005年10月13日在《汕头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汕头市潮阳区工商局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补刻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可是,被告马永创却于2006年3月17日到潮阳区工商局言明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在被告处。我多次讨要,被告始终不予返还。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并给公司的经济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财务章,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被告马永创辩称:第一,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是日权公司的大股东,不清楚也反对公司向我提起返还证章之诉。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既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授权书。本案事实上是马秋林假借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纯粹是马秋林的个人行为。因此,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第二,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没有存放在我处,原告请求我返还公司证照、印章纯属荒谬。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潮阳市日权眼镜实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2日登记注册,2003年8月25日更名为汕头市日权眼镜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6月11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金180万元;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马永创和马秋林。其中,马永创出资105万元,马秋林出资75万元;马秋林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于找不到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日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秋林以公司名义于2005年10月13日在《汕头日报》A3版刊登遗失声明,内容为“汕头市日权眼镜实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该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注册号列:4405822002896)及公司公章及财务印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同时自即日起启用新印章。”2006年3月17日,被告马永创向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去他以日权公司股东身份签名的函件一份,内容为“我公司看到汕头日报2005年10月13日刊登‘汕头市日权眼镜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遗失’的声明,事实上我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均存放在我单位办公室内由专人保管,不存在遗失的事实。”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秋林于2007年2月27日向法院陈述,日权公司的证照、印章(遗失之前)一直存放在公司办公室,由公司专人保管。被告在庭审中也表明,公司证照、印章一直存放在公司的办公室,由公司的雇员杨小平保管,但公司证照、印章现在何处不清楚。尽管当时(2006年3月17日)他在工商局持有公司印章,但不能说明他现在仍持有公司印章。况且,杨小平已被马秋林辞退,大约在2006年4月初已离厂,现在何处不清楚。 [审判]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秋林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公司的诉讼行为。因此,被告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提出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在被告处,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印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 本案中,马秋林系日权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马秋林以公司名义对马永创提起诉讼,其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法人行为?在公司公章缺失的情况下,只有马秋林的签名,其能否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公司对股东提起返还证照、印章之诉,其主体是否适格? ??? 一、马秋林以公司名义对马永创提起诉讼,其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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