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医疗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doc

医疗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摘 要:近年来,侵权案件中医疗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社会公众的讨论持续高涨,医患关系地位的平衡变得微妙。而在医疗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可谓重中之重。把握医疗侵权相当因果关系条件成立的标准,明确举证责任,是正确解决医疗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医疗侵权;因果关系;条件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102-02   一、我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发展变化   (一)立法的发展   关于我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①首次做出了明文规定,该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法确立了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只有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医院才需给予患者赔偿。随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②第2条摈弃了“直接”二字,说明我国已从2002年起在医疗损害中确定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损害后果不必非要由医疗过失直接造成才能获得赔偿,间接造成损害后果亦构成侵权。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未对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做专门规定,而是采用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因果关系理论,即第6条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做出明确规定,而因果关系却时刻在影响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这个核心就是编织构成要件的关键环节,不可或缺,却又难以把握。而事实上,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关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应当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二)司法实践的发展   在研究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如何认定医疗侵权领域的因果关系时,不同时期的法院判决自是研究的重点。   案例1:潘树云诉:由于该院误诊并错误使用大量庆大霉素,导致其双娲性耳聋、前庭功能受损、肾衰竭等严重后果,要求判令“长中心”赔偿相关损失。③   针对潘树云案,一审、二审法院在审判中经历了从必然因果关系到相当因果关系的变化。两种因果关系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必然因果关系说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认为该“必然性”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与人的认识无关;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依“社会一般见解”,在通常情况下,依一般的社会经验,认为有该种可能性,即为有因果关系的发生[1]104。必然因果关系强调的这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难以在法律上得以实施,因为法律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绝对的事实,还包括一种价值的判断,因此相当因果关系更具有可实施性。   (三)学说上的过渡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学者众说纷纭。既有江平、程啸主张的近因说:即采英美法上的两分法,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英美侵权法上,当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之时,必须证明两点,一是被告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原告的损害,二是原告遭受的损失在法律上不是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所导致的一项过于遥远的结果,以致被告无须为此负责。前者即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后者即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前者以but-for作为判断标准,后者以foreseeable为判断标准。   而在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被告可归责的行为与原告权利受侵害之间具有客观上的联系,二是原告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联系。前者解决的是违法性问题,后者解决的是赔偿责任的范围大小问题[3]234。所谓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国家通说系常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判断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方法。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部分组成,条件关系通过“若无,则不”来认定,相当性通过“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来认定。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认识水平,去追求所谓“直接的、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的可能性[4]。王泽鉴认为条件关系并非仅在观察自然的、机器的、没价值事物的发生过程,它含有一定程度上的规范性判断,所以以事实上因果关系来称呼它,是否妥当还有疑问[3]237。至于相当性则属于价值判断,具有法律上的机能。   以上两种学说也遭到了有些学者的反对[5],认为这种二分法反而导致“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主观化,各种主观价值衡量都借因果关系的名义予以正当化,这是因果关系理论繁杂迷离的症结所在。”但通过以上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观察,相当因果关系依然是我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学说。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作为一种法律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科学的。”[6]   二、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构成,所以在适用时应区别两个阶段:第一

文档评论(0)

yingzhiguo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243141323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