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库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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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库二

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库  范文选登6: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不断追求自由和进步的历史。从人治走向法治,是这种追求的必然结果。人类理想的法治社会的形态是:人权受到广泛尊重,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执法公正如山,社会秩序井然。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多数人意志来治理国家,体现了人类对民主政治的追求;而人治则是少数人意志决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最终必然导致失去理性和良知的专制。然而,法律毕竟也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只要是意志,就有可能出现不符合理性和良知的地方,那么,以这样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与人治又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所以,建立法治社会,首要的是建立起具有保障自由、维护正义、稳定秩序等理性价值的法律。   然而,建立这样的法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方式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差异性,就有可能使制订的法律不能体现法的所有价值要求。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立法监督就应运而生。法律体现的公众意志越广泛,法的价值要求就体现得越充分,这是为什么下位立法不能与上位立法冲突,上位立法优于下位立法的原因所在。   上位立法机构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位立法,以达到法律价值取向标准的统一。   不仅不同层级的立法者会产生价值冲突,就是立法者本身在制定法律时也会面临价值的两难选择。一部法律能同时体现自由、公正、秩序等价值,这是最好不过的了,然而,事实并非都是如此,自由、公正、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冲突。面对冲突,立法者如何选择?庄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法律的各种价值大小并不是一样的,自由是第一位的,公正次之,秩序再次之,立法者应当按照价值位阶原则作出取舍,不能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付出了妨碍自由、损害人权的代价。   立法如此,执法也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没有良法,就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准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执法也应体现维护自由、公正、秩序的法律价值要求,当价值出现抵牾时,要遵循价值位阶原则及个案平衡、比例原则进行选择,把对人的权利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某市整治交通秩序本来是件好事,然而,因其离立法、执法的要求相去甚远,离法治的价值取向相去甚远,无怪乎要遭到国人如此多的非议了。   范文选登7:   某市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向市民发出了通告:凡是摄录下车辆违章行驶等情况的照片、录像资料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至300元。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并且在短期内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却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1)从宪法的角度看,宪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行政工作。由此可见,行政执法职能是国家根本大法赋予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某市为了达到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将执法职能下放给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对自己执法职能的一种不负责态度。试想,如果警察将追捕犯人的权利全部交给群众,人民法官将审判权也交给群众,如此等等,那么我们的社会会不会乱套,我们的国家设置交通执法部门的目的何在,设置众多国家机构的目的又何在呢?   (2)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但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某市将道路交通管理的职权交给全市人民,这是不合法的。广大人民群众并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也不一定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基本不可能在社会事务中完全正确行使某政府赋予的职责。就算其中有部分群众属于具有管理事务的事业组织的成员,那么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此时我们已不能把他(她)看成是一个单纯的群众,而应该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执法者了。   (3)从民法的角度看,正是由于某市的委托行为,直接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别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犯。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可拥有自己的隐私。如果公民的隐私被别人侵犯,他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事例中,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犯,把电视台、交通部门告上法庭,就是一种典型的因隐私权、名誉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从民法角度看,举报人、电视台、交通部门的确是侵犯了被举报人的隐私权。如此一来,双方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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