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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

2015年第十一期热点分析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 众合总部专辅中心 梁定宇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15年4月11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于某(男,20岁,吉林省长春市人,无业)驾驶红色“法拉利”牌小客车,唐某(男,21岁,北京市人,无业)驾驶绿色“兰博基尼”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并造成“兰博基尼”小客车内1乘车人轻伤。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某、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案例二 2012年5月26日凌晨,侯某驾驶的红色小车,在深圳滨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侨城东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辆出租车起火,导致该车内3人当场死亡,另3人轻伤,3车严重损坏。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事故肇事嫌疑人侯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9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侯某在醉酒驾驶过程中有闯红灯,超过两倍限速高速行驶的行为。 【视角一】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而故意实施。 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超越他人车辆,频繁、突然并线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抽象危险犯,有追逐竞驶行为,能够达到情节恶劣的,不要求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罪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也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也可构成本罪。2、追逐竞驶的概念即表明,行为人驾驶车辆为高速行驶,缓慢行驶的行为因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不可能构成本罪。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等于高速或者超速驾驶的行为,单纯的高速或者超速驾驶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本罪。3、追逐竞驶的行为一般有两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不排除单个人的行为实施。在单人行为实施追逐他人车辆,恶意超车、并线,竞速行驶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本罪。4、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是否恶劣,应当从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时间、环境以及造成危害结果可能性的大小来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在没有其他车辆的道路上或者在荒野中进行追逐竞驶的,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驾驶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133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视角二】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上,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可能是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主观心态上也许是故意的,但是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上是过失的,因而刑法在评价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责任上,仍然认为是属于过失的。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上,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2、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构成本罪。3、重大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公共交通过程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如果事故发生在非公共交通过程当中,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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