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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网站团购模式的法律关系初探.doc
O2O网站团购模式的法律关系初探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也迅速崛起。O2O式团购是近几年较为流行的网络团购模式,也引起各大电商和网络服务商的关注。但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研究的缺失,导致在O2O式团购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进一步导致其对应的权利义务责任也模糊。文章通过对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而为解决其他问题做好理论铺垫。
【关键词】团购;O2O团购模式;法律关系
一、O2O模式的定义
传统团购(Group purchase)随着时代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进入到电商世界,出现许多专门的网络团购网站。这些团购网站的商业模式被定义为O2O模式,即ONLINE TO OFFLINE,其运营模式是将线上团购和线下消费相结合的模式,从而实现消费者、商家以及网站各方面的共赢。
二、O2O模式的法律关系主体
在O2O模式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主体,即消费者、商家以及团购网站运营商。但随着团购网站的增多和可供团购的商品服务的增多,近一两年也出现了一些团购网址导航网站。
(一)消费者。根据最基本的经济定律,有需求才有供应,消费者是网络团购最初和最主流的推动力。团购之兴起便是由于消费者对于最优价格产品的寻求。消费者作为一方主体,在网络环境下与传统交易模式中区别并不大,应当要求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商家。对于商家而言,传统团购和O2O模式团购中,商家最大的受益之处便是销售额的增加。商家参与团购的初衷必然是薄利多销,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在O2O模式中,商家还有另一项巨大益处,那便是在如今的自媒体和网络媒体迅速发展时代,商家在团购网站的每一次出现都成为其免费推广的机会。
(三)团购网站经营者。团购网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电子商务网站,而是电子商务、web2.0、互联网广告以及线下模式的结合体。虽然其表现形式为团购,但其收入模式是依靠提成等。
(四)团购网址导航网站。团购网址导航网站其实就是垂直类的网址导航,这些导航网站主要是集合各大网站的团购信息,发布于自己的网站平台上,方便网友们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团购商品及服务。这些团购网址导航网站的性质更类似于一种查询工具和发布平台,其不应被视为O2O模式的法律关系主体。
三、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消费者与商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典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虽然消费者与商家在订立合同之时没有直接进行磋商,但是商家在团购网站上所发布的团购信息一般都具有卖方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合同基本条款,可以视为商家所发出的要约,当消费者同意这些条款,购买并付款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此时消费者一般会收到相应的短信和邮件提示。虽然不具备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但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那么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应遵守《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商家与团购网站经营者。商家与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学界争议较多的,较多观点认为二者是行纪关系或者代理关系或者居间关系。
首先,笔者认为不应认定为二者是行纪关系。在行纪合同中,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与买方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在网络团购中,合同是以消费者和商家的名义签订。其次,笔者认为二者关系与代理关系也存在较大差别。代理关系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虽然合同后果的确是由商家承担,但是网站经营者并非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商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者形成的是三角关系,而在网络团购中,商家、消费者和网站经营者形成的是相互较为独立的法律关系。最后,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居间关系,笔者较为认同这一观点。第一,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据此,居间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合同最终是否成立,合同如何约定及履行都不是居间人的职责范围。如此一来,居间关系则比较贴近商家与团购网站运营商的关系。网站的功能实际上是为有消费意向的买方和宣传意向的卖方构建一个信息平台,促使二者订立买卖合同。第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之后,有向委托人索取报酬的权利,这与O2O模式中网站经营者获利方式也不谋而合。尽管可能有其他不贴切的地方,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将O2O模式中网站经营者与商家的关系定义为居间关系是比较合理的。
(三)消费者与团购网站经营者。有学者认为,消费者与网站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无名的服务合同关系。笔者较为认同这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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