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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市危险驾驶案件高发态势分析及对策.doc

L市危险驾驶案件高发态势分析及对策   摘要:自2011年5月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在笔者所在的L市始终呈高发态势,迅速“成长”为犯罪案件数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近期,笔者对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L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探究其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危险驾驶 案件   1 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全市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03件303人,占检察机关同期受案数的6.42%,比2011年同期上升144.4%;提起公诉294件294人,比2011年同期上升191.1%。2013年,危险驾驶案件继续呈高发态势,截至6月份,全市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34件234人,占2012年受案数的77%;提起公诉194件194人,占2012年起诉数的66%。经统计分析,该市的危险驾驶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犯罪主体呈现“四多”特点 ①性别多为男性。在受理的537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全部为男性,仅有1人为女性,这与驾驶员中男性占多数以及绝大多数女性不喝酒两种因素的现状是吻合的。②年龄多为中青年。537名犯罪嫌疑人中,20至30岁有122人,30至40岁有204人,40至50岁有179人,50以上有32人,由此可见,危险驾驶案件中中青年犯罪嫌疑人是主力军。③学历多为初中及以下学历。犯罪主体普遍学历不高,高中学历53人,专科16人,本科学历5人,而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共463人,占总人数的86.22%。④职业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犯罪嫌疑人中,农民327人,无业人员121人,二者合占总数的83.42%,成为危险驾驶案件发案的主要人群。   1.2 犯罪客观方面呈现“三多”特点 ①发生的时间多集中在下午、夜晚。537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案发于下午15点到16点的170件,案发于晚上20点到21点有197件,这两个时间段的发案数占总数的68.34%,说明在午饭后和晚饭后醉酒驾驶的情况比较普遍。②危险驾驶车辆以二轮摩托车居多。537人中,317人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占59.03%,其中伴有大量无证、无号牌驾驶;另有137人驾驶小型汽车,占25.51%,83人驾驶拖拉机、货车、客车、三轮摩托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占15.46%。③血液中酒精含量多普遍较高。53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1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300mg/100ml,最高的达到334mg/100ml,有143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300mg/100m,有335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00-200mg/100ml,这三类人数共499人,占到总案件数的92.82%。   1.3 其他特点 ①全部为醉酒驾驶类型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案件分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类型。该市受理的537件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类型,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均为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②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但法院判处均为实刑率高。因所有的危险驾驶案件均含有抽血化验的鉴定意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537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在收到的危险驾驶案件判决中,仅有4人适用缓刑,仅占0.74%。   2 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2.1 犯罪主体方面 ①法律意识淡薄。在被司法机关处理之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知道酒后不能驾驶,对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没有认识或认识不足,多数人认为只要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有大碍,即使被查获不过被行政拘留数日,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律。相当部分犯罪嫌疑人甚至认为,只是在城区不能酒驾,乡村道路可以酒驾,这也是乡村道路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占到总人数62.12%的原因。②侥幸意识作祟。根据法律规定,对醉酒驾驶的判断是一种酒精含量超标的推定,即只要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标准就是醉酒驾驶,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真正神志不清或认知和控制能力下降。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人认为喝点酒无伤大雅,对可能造成的后果呈侥幸心理:自己酒量过硬,只要不过量头脑就会保持清醒;驾驶技术过硬,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喝酒的地方离家很近,开车就一会时间;不会那么不巧就被交警发现;饮酒已经过了一段时间,酒劲已经过去;等等。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危险驾驶者将刑法规定和安全意识完全抛于脑后,导致触犯刑律犯罪行为的多发。   2.2 客观方面 ①法律宣传不够广泛。危险驾驶罪是一条新增加的罪名,2011年5月1日才正式施行。虽然各种媒体、各司法机关都进行了较多宣传,但相比我国庞大的地域、人口,仍显得宣传力度不够大、程度不够广泛及宣传方式比较单调,导致许多人对此罪不了解,普法目的无法达到。同时,很多犯罪嫌疑人表示即便知道该罪,也只是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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