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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此章程不适用于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由 一人独自出资设立 深圳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1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第十四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股东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指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指定可以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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