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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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包括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或实行从量计征税款的计税产品或者商品的经营数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过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批准暂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对虽设置账户,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超过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四条 各县(市、区)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其所属的税源管理部门(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未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的县级国税机关所属的税源管理科、股,下同)负责定额核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县级国税机关应主动与本级地税机关搞好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开展税收定额的核定工作,促使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所核定的定额保持一致。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核定定额前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的户数应占所调查行业或地段定期定额户数的5%以上且不得少于2户。典型调查中,应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要求被调查定期定额户对采集的信息签字确认,调查后应制作调查报告。 第七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地国税机关确定。为便于税收征管,定额执行期一般确定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 第八条 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总局开发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行应用以前,采用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中的定税模块或者各地运用的电脑定税系统进行。对情况特殊却不适用电脑定税的,也可采用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核定。 第九条 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税服务厅应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日内将其转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核定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10日内,初步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并计算其应纳税额。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自行申报,或者自行申报的内容有明显疑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到其生产、经营场所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初步核定其定额。税源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定额公示。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初步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即时在纳税人集中的场所进行公示,并送相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或者其他人员对公示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申请或者要求有关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实。税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或者要求后20日内进行重新核实与回复。经核实继续维持原公示定额的,要做好有关解释说明。 (四)上级核准。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后收到的意见,进一步确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核定定额后,应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由税源管理部门送达给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定期定额户未达到起征点的,应制作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县级国税机关审核不予批准核定定额的,应退回原核定定额的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五)下达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及时送达相关定期定额户。送达时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采取直接或者委托送达方式的要制作送达回证。 (六)公布定额。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应将县级国税机关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场地进行公布。经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定期定额户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应一并进行公示。 国税机关每核定一次定额,应将核定情况公布一次。 第十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当成立定额核定小组。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时,应由定额核定小组集体确定有关定额核定的指标、系数与定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暂未实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的,应实行集体核定定额。 定额核定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但必须有相关定期定额户代表参加。定额核定小组召开会议时应作好记录,并将记录情况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未接到国税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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