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人身保险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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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条款产生的前提 宽限期条款 中止条款 复效条款 宽限期、中止、复效条款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分期缴费的方式,可能使投保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按时缴纳保险费,因此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条款产生的前提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缴费日:保单周年对应日 催缴次日起30日为宽限期 缴费对应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利用现金价值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宽限期条款的内容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宽限期届满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当期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中止,合同效力暂时丧失。 中止期为自宽限期满之日起两年内 在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中止期届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止期内,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效力。 中止条款[48]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条款 思考题:投保人为什么要申请复效,好处是什么?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保险合同解除的处理 现金价值的概念 现金价值的使用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两年后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约的处理 《保险法》第43、44、45、47条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现金价值存在的理论依据 现金价值的性质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的含义 现金价值的概念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死亡率特征 均衡保险费方式[98] 自然保险费:是按照正常死亡率为缴费标准计算得到的保险费。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增加保险费逐年增加。 均衡保险费:在保险缴费期内,每年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是固定的,不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现金价值存在的理论依据 《保险理论与实务》 * 《保险理论与实务》 * 年龄 死亡率(‰)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35 1.057 1.031 220 14.185 150 40 1.650 1.609 756 14.185 150 45 2.658 2.593 171 14.185 150 50 4.322 4.216 585 14.185 150 55 7.005 6.834 146 14.185 150 60 11.378 11.100 490 14.185 150 70 18.275 17.829 270 14.185 150 80 29.296 28.581 460 14.185 150 90 46.582 45.445 850 14.185 150 95 73.092 71.309 270 14.185 150 100 112.976 110.220 500 14.185 150 105 171.599 167.413 700 14.185 150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费缴纳一定时间后,保险单已经积蓄了相当数量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 虽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现金价值由保险人保管,但是现金价值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现金价值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它的对价是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现金价值应该退还投保人。 现金价值的含义及性质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是指根据现金价值的性质,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在扣除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以后,应该把剩余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或由投保人自主选择现金价值的处理方法。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的含义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解约金或提取现金 贷款条款 垫交保险费条款 展期保险条款 减额交清条款 现金价值的使用 《保险理论与实务》 *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三节 寿险标准保单条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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