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讲义..docVIP

高安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讲义..doc

  1.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高安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讲义.

卫生监督协管员 培 训 讲 义 二0一三年六月 目   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1—11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12—21 学校卫生监督…………………………22—2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讲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 一、概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一)相关概念: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管道直饮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设施供水: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 管道直饮水是现有自来水或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水经过深度处理后,再通过优质管材送至用户,成为可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常规检验项目:能普遍反应水质状况、检出频率较高的检验项目。(42项) 非常规检验项目: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检验项目。(64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由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水质指标从原有的35项增加到106项。统一了城乡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由卫生部颁布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20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范围: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2做好安全性评价 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对涉水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办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3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日常演练采取控制措施和按时报告。 4对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核 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办法条件和要求的,有权收回有关批件或批准文件; 5对违法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文档评论(0)

cv7c8hj6b4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