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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地测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学工部试行2010年4月
长安大学地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证书、发表文章等荣誉的有效时间为上一年度8月31日至本年度9月1日。
第二章 德育测评分则
第六条 德育成绩=75+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 德育基本分为75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
(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 德育加分细则
(一)奖励表彰
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5分、10分、8分、4分;
2、获优秀团员、团干、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4分、2分;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0分、15分;获校级共青团标兵荣誉称号者,加8分;
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
4、校青马优秀学员、校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先进个人,加3分;获得校级其他单项荣誉者,加2分,如社团先进个人;
5、院学生会先进个人、科协先进个人、党校优秀学员,加3分;院级其他单项荣誉者加2分;
6、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或红旗团支部的班级,班内每人分别加6分、4分、1分。
(二)学生服务与管理
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
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下同)主席,加8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主席、院科协主席、分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副秘书长,加6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院科协副主席,加5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院科协各部部长、十佳社团部长以上负责人、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书等,加4分;院学生会、科协副部长,加3分;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十佳社团部长、其他社团部长以上负责人及各班班团委员,加2分;
2、学生兼职辅导员加6分;宿舍舍长加0.5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文明宿舍者,舍长加3分、2分,成员加2、1分。
注:如一名学生担任多项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校团委、院以及班级共同考核,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院、班级共同考核。学生担任各类职务不满一年者,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成绩决定加分值,但各类加分应减半。
(三)其他
1、献血加3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其他公益类等活动加1—3分;
2、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5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5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经年级辅导员核准后视情况加1-5分。
第九条 德育减分细则
(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含党、团组织会议)、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减3分;
(二)旷课者,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5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受记过处分者、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受警告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受通报批评者减10分;
(四)宿舍卫生受到全校公开批评一次,舍长减5分,成员减3分;院系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宿舍累计三次被评为差者,舍长减2分,成员减1分;
(五)其他有损于学院或学校声誉的行为,由学院酌情减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分则
第十条 智育成绩=学习成绩+智育加减分,智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的成绩,包括学位课与非学位课。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
一年级: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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