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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2008年报批稿)
目 录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用地
规划布局
建筑标准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电梯、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围墙、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人数省级70平方米/人、地级65平方米/人、县级60平方米/人核定。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1确定。
表1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级别 实验用房 业务用房 保障用房 行政用房 省级 41-50 24-34 20-24 3-6 地级 40-48 24-28 21-28 4-6 县级 35-42 23-25 25-32 6-10
第十二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8%的面积作为实验用房。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0~1.2。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
(二)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应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四)应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体布局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市(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用房的布局、朝向、间距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置实验用房、菌毒种库、危险品库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
第二十三条 设置实验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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