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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训练:“两种自由概念”探微
刘训练:“两种自由概念”探微摘要: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所论述的“积极自由”至少包括以下四种含义:“自我解脱”的禁欲主义自由、“自我实现”的理性主义自由、集体和社会化形式的自我肯定、强调政治参与和“自我立法”的共和主义自由。伯林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与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无论从思想史还是哲学分析来看,“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都存在一种辩证的关系。关键词:伯林;积极自由;消极自由1958年以赛亚·伯林发表了著名的演讲“两种自由概念”①,该文在战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和重构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但与波普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哈耶克的《自由宪章》、塔尓蒙的《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一道被誉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前20世纪自由主义的四大代表作,而且当之无愧地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1](PP56-57)、[2](P5)伯林在文中阐发的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二分法主导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在相关问题上此后数十年的理论格局。半个世纪以来,试图深化乃至超越两种自由范式的智识努力一直在进行,正是这些“后伯林的”论述极大地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②鉴于国内学界对伯林关于两种自由的论述在理解上存在一些混淆和误解,笔者希望能够借助本文做一些澄清。一、积极自由:从一种到多种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伯林关于两种自由的基本分析。在他看来,消极自由与以下这个问题有关:“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积极自由则与以下这个问题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3](P189)具体来说,消极自由就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压缩至某种最小的程度,那么我便可以说受到了强制或奴役。在这个意义上,我“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当然,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没有限制的,消极自由也是如此。否则的话,所有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干涉所有人,基本的社会秩序与合作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人们自由行动的领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在这个问题上,伯林自觉地回到自由主义传统上来。他指出,尽管主张消极自由的思想家们在自由的范围可能有多大和应该有多大以及它们所依据的原则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但他们都认为“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必须划定私人生活的领域与公众权威的领域间的界线”[3](P192)。在到底什么算作是对自由的约束和限制这个问题上,包括伯林在内的当代消极自由论者还存在一些争议。[4]不过,一般来说,在消极自由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两种自由所引发的更大争议来自于积极自由,而关于积极自由的分析占据了伯林演讲的大多数篇幅。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源于个人想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3](P200)成为自己主人的“积极”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消极”自由虽然在逻辑上似乎相距并不太远,只是同一个事物的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而已,但是从哲学上、历史上和实践上说,认为自由即是“自主”(self-mastery)的积极自由观念,很容易造成自我的分裂与交战:一方面是被非理性的欲望、激情和冲动控制的“经验的”、“他律的”,因而是“低级的”自我;另一方面则是理智的、真实的、“自律的”,因而是“高级的”自我。后一种真实的自我还有可能膨胀成某种超个人的实体,比如部落、种族、阶级、教会、国家之类。这样,积极自由的危险就在于:声称掌握了人类真正目标的人可能会不顾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借人们的真实自我为名,并代表那个自我去压迫、折磨他们。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还会被振振有辞地诡辩为“自由”。[3](PP201-204)从历史上看,这种追求真实自我的、自我导向的欲望采取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为了获得独立而采取的自我克制(self-abnegation)的态度;另一种是为了获得完全相同的目的而采取的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或完全认同于某个特定原则或理想的态度。这里我们立即看到,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实际上已经由一种变成了两种,而进一步的辨析则向我们展示了积极自由的多种维度:[3](PP204-239)首先是通过“退居内在城堡”、克己苦修而实现自我解脱(self-emancipation)或自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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