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教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物业管理专业部东北分部工作章程[精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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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教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物业管理专业部东北分部工作章程[精选]

中国高教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物业管理专业部东北分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教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物业管理专业部东北分部(以下简称“东北分部”)是经中国高教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物业管理专业部批准,由东北三省会员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为东北高校物业理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的社会团体,是联系东北地区高校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物业管理专业部下设的分支机构,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条 “东北分部”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和组织东北地区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东北地区高校物业管理行业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高校物业行业的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反映东北地区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开展东北地区高校物业管理实务研究,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中国高校物专部的常委会、年会及各项学习、研讨、考察活动,为促进全国高校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东北分部的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和政府关于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及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为东北地区会员单位服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了解东北地区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总结推广先进单位经验,探索、研究、解决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开展东三省同行的联系与合作,开展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与交流; (五)组织并调动东北地区非会员高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中国高校物专部常委会、年会及各项活动,鼓励并吸收更多高校成为会员单位,共同促进东北地区高校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进步; (六)收集整理东北地区有关行业物业管理的各类信息,为各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通过多种形式为东北地区高校物业行业培训物业管理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东北分部会员主要以在中国高教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物业管理专业部注册登记的东北三省会员单位为主,同时对东北三省其他非会员高校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 非会员高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加入东北分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东北三省各省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委单位承认本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成为东北分部会员; (二)未成立省高校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的省份,凡高校实施物业管理运作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关单位,承认本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成为东北分部会员; (三)凡对物业管理有相当研究和造诣的个人,承认本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非会员团体或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均需履行以下手续:填写入会登记表,经东北分部工作会议审议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分部正式会员。 第七条 东北分部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针对东北分部工作的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三) 参加中国高校物专部和东北分部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 获得东北分部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第八条 东北分部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东北分部章程; (二) 执行东北分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东北分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 向东北分部会员代表大会提供本单位在机制改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退会 (一)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 会员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违反章程,损害东北分部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东北分部常委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其会籍。 (四) 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将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东北分部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东北分部的组织机构为分部会员代表大会、分部部长会议。分部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分部会员代表大会 (一)分部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 分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出席会员数超过应到会员数的2/3方为有效,分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与会代表总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 分部会员工作交流大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分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工作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东北分部部长会议代表; (三) 听取、审议分部部长会议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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