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种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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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_0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Www.qb5200.coM)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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