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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僭妄

理性的僭妄 ——对文学定义的引申性述评 赵江滨 定义无疑是人类理性的最卓越的创造之一,如果没有定义的有效参与,人类知识的大厦是无从奠基的。然而,在它的频繁而普遍的使用中也形成了一种下意识惯性:即如果思维主体遭遇一种难以定义的对象,通常的情况下,人们不会怀疑认识的对象有问题,而往往轻易地将之归咎于自己的认识能力有问题。或可认为,定义成了人类理性凌驾世界的一种傲慢,但这种傲慢是否也是人类理性的一种僭妄呢?考察聚讼纷纭的“文学”定义,可以发现,“文学”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创作上,迄今却仍未就范于定义。 从严格的现代语义来看,“文学”是一个晚近出现的概念,据韦勒克的考证,在西方它约出现于十九世纪初叶;而在中国它是于五四前从日本舶来的。[1]此前的文学概念基本包容在“诗”、“艺术”这类概念的模糊使用中,这种情形至今仍存。因此在讨论文学的定义时,我们也将酌情援引与“文学”同义的类似概念。 一、文学定义的松动 列夫·托尔斯泰曾费时多年结撰《艺术论》,其动机就是想一劳永逸地解决文学的定义问题,但结局却显得有些徒劳。他认为,“虽然论艺术的书堆积如山,而艺术的准确的定义直到现在还没有做出来。这原因就在于:艺术的概念是以美的概念为基础的。”既然美的概念没有结果,艺术的概念当然就无从谈起了。于是在摒弃了艺术对美的依附之后,他定义性地表述了自己的观点:“艺术是这样的一项人类活动:一个人用某种外在的标志有意识地把自己体验过的感情传达给别人,而别人为这些感情所感染,也体验到这些感情。”[2]这当然是建立在丰富的文学创作经验基础上的衷言,但作为定义,托翁的观点并没有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普列汉诺夫就对此继续追问道:“说语言只表现思想,艺术只表现感情,是不对的;语言和艺术都是既表现人们的思想又表现人们的感情,而且艺术表现思想并非抽象的表现,而是用生动的形象来表现,艺术的最主要特点就在于此,。”[3]这个修正的观点较前进了一步,但问题并没有完结。姑且不说思想和感情并非艺术的专利品,即使语言之于直观的形象创造,就是一件很值得商榷的问题。 其实,文学的定义在历史上从来就人说人异:早在古希腊,赫拉克利特与德谟克利特就提出,艺术“摹仿自然”;与莎士比亚同时代的弗·培根提出:“艺术是人与自然相乘”;法国小说家左拉认为,文学是“通过某种气质看到的自然的一角”;俄国形式主义文学理论家什克洛夫斯基表示:“艺术是一种体验事物之创造的方式”;[4]美国著名符号主义美学家苏珊·朗格写道:“艺术,是人类情感的符号形式的创造”。[5]中国古代文论曾笼统地倡言“诗言志”,而现当代的大量的理论教科书曾一度把“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形象反映”奉为圭臬。 文学定义的众说纷纭,表明了文学作为一个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而且这种歧义现象仍在发展着。但从目前的理论趋势看,对文学从更多的侧面和不同的层次给以揭示,而不再轻易地下定义的做法,正被越来越多的文学研究者所采纳。这是一种慎重,但明显具有回避倾向。其缘由恐怕还得归结为被我们通常称作“文学”的对象的异常复杂性。 波兰学者罗曼·英加登的研究成果已经被多数文学研究者所认同。他认为,“文学作品是一个多层次的构成。它包括(a)语词声音和语音构成以及一个更高级现象的层次;(b)意群层次:句子意义和全部句群意义的层次;(c)图式化外观层次,作品描绘的各种对象通过这些外观呈现出来;(d)在句子投射的意向事态中描绘的客体层次。”[6]在这种分析的启发和影响下,一些文学理论教科书开始出现定义的松动情形。唐正序主编的《文艺学基础理论》认为:“文学本质是多层次的,是多层次本质的动态统一。文学的作品、现实世界、作家、读者四种因素的存在状态和运动流程,决定着文学本质的多层次统一。”[7]吴调公主编的《文学学》认为:“文学的性质不是单一的,而是丰富的,它本身是一个系统,本身有多层次的多方面的规定性。……从整体来说,文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具有审美特性的语言艺术。同时,文学本身又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是由作家、作品、读者和相关的现实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8]胡有清在《文艺学论纲》中指出:“文学本质可以有多层次多侧面的说明。其中这样三个方面应该说是基本的和主要的。第一,从文学在整个社会结构系统中的地位来说,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这是它的系统质。第二,从文学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其他艺术样式的最基本的特点来说,文学的自身质在于用语言创造审美观照对象。第三,从文学的社会作用来说,文学的功能质在于提供人工对象满足人们审美观照的需要,在此基础上产生多种社会作用。”[9]这些说法虽然都没有明确否认文学的定义,但多本质和系统说却显然具有消解定义的倾向。 与中国学者的暧昧态度相反,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的理论家们表现得旗帜鲜明。英国的伊格尔顿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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