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法律界定[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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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法律界定[精选]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法律界定 ——兼论*ST北生重组议案表决结果 一、什么是“社会公众股股东”? 对“社会公众股”百度一下,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有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法定定义呢?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未见到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明确的定义或释义。但我们可以从不少辞典、百科全书中查阅到对该词条的明确定义。 例如,《中华金融辞库》(戴相龙和黄达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910页和《金融大辞典》(李伟民主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902页对其的定义均是:“中国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中国证券百科全书》(胡猛主编,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二卷“股票投资卷”第211页对“公众股”的释义,包括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个人以自己的合法财产投入股份公司后持有的股份”。 由此,可以得出“社会公众股股东”需同时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社会公众,二是公开发行。 什么是社会公众呢? 《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五版)第474页对“公众”的定义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大众。 综上所述,所谓“社会公众股”,就是股份公司向社会大众公开发行股份后由社会大众所持有的股份。“社会公众股股东”就是持有股份公司向社会大众公开发行后股份的相关社会大众。 根据上述分析,在全流通时代以前的国家股、法人股应不属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范畴,因为他们不具备公开发行的先决条件。 二、解禁期未满的限售流通股是不是社会公众股? 全流通的概念,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场彻底的革命。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股份从流通角度来说,都是流通股,只是区分为“限售流通股”和“实际流通股”(也称“非限售流通股”或“无限售流通股”)两种。限售流通股只有到限售期限(俗称“解禁期”)满后才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 问题的焦点就是,解禁期未满的限售流通股是否是社会公众股?相应的股东是否是社会公众股股东? 流入民间的意见:不是。 因为这部分股份尚未解禁,仍处于限售状态,不是实际的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尚不可以进行公众性的交易流通,也就不是社会公众股。其一旦解禁期满,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了,就是社会公众股,不论是否已买卖流通。 因此,在当前的全流通时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公众股就是实际流通股,不包括解禁期未满的限售流通股。同样,社会公众股股东就是持有上市公司实际流通股的股东。 三、对郡原地产借壳*ST北生重组议案表决结果的质疑 回过来让我们来看看郡原地产借壳*ST北生重组议案表决的结果(公告编号:临2010-008),可以清楚地发现,其将破产重整后*ST北生的所有股份总数和社会公众股份完全等同起来,因为破产重整后的*ST北生没有一家股东持股量超过10%,其援引的所谓“法律依据”是: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我们不妨去查阅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中的第十八章“释义”的18.1条第十一款的用语含义:  上述社会公众股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很显然,上交所的“社会公众股东股东”释义中前面有个很关键的定语“上述”前缀词。这前缀词“上述”两个字就是明确说明其下面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释义是特指的、是有限定的,是特指上面所述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范围限定。 也就是说,上交所上市规则“释义”中的“上述社会公众股东”,并非是专门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法律定义,它仅仅是一个有限定条件的、特指性的范围圈定而已(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中对这一问题,是和上交所类似的措辞)。 因此,我们显然不能将有前缀词限定的“上述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含义,来推而广之应用到普遍意义的法定“社会公众股股东”含义上。否则,无疑是断章取义。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中第一条: “ 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中国证监会又于2008年11月11日制定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4号),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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