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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存款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引言 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产业,其影响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一家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波及更多的金融机构,甚至产生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乃至社会、政治危机。因此,世界各国对此都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建立起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我国同样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从实际上看,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金融安全网中还缺少重要的一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对现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论述,以期达到对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补正的作用。 一、银行倒闭事件召示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性 在我国由于银行风险导致危及存款人利益的第一事件当数海南发展银行倒闭事件,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思考。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了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我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支付困难,信誉差。1997年按照海南省政府的意图又兼并了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为维护海南发展银行的运行,国家曾紧急调到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并未起作用。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蔓延,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一律由工行兑付,法人存款则进行债权登记,在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由于公众对国家信用的认可,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出现大量的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到工商银行,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海南发展银行倒闭事件表明,银行等金融系统具有特殊性,其社会性非常显著。银行客户中包中含诸多的储户,除对公业务中的机构客户外,大部分都是对私业务中的广大个人客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银行一旦出现危机,造成众多客户的集中挤兑,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大范围的社会动荡,危害极大。对存款人利益进行保护关乎国计民生,意义重大。但要实现对存款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如果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法律来完成,不仅这样的保护不全面,而且还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海南发展银行挤兑事件的处理正说明了这种情况)。因此,要保持银行业的稳定,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通过有效保证公众存款的安全来维持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全面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制度。由对商业银行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制度、银行破产退出的法律制度和危机救助的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一张金融安全网,以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二、我国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的现有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 为避免因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倒闭,而动摇存款人对整个银行业的信任,引起金融恐慌,进而导致对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的挤兑,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我国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制度,通过各种详细的规定来稳定金融秩序,以期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一)规范银行业务活动与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和稳定金融的法律制度方面的现有规定 1.一般贷款和投资限制 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银行体系的稳定与这两项资产的质量有密切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并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投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1] 以此来确保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同时对贷款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2] 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3]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4]这些规定促进了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 2.资产负债比例的限制 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极其重要,要实现安全性就应当控制好资产与负债比例,没有良好的资产负债比例,失去流动性的银行只能倒闭,何谈安全。为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规定,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这些法律规定对银行的稳键经营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3.准备金比率的限制 采用准备金比率可以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从而可以抵销存款外流的不利因素,以维持公众信任。法律要求所有提供交易帐户的机构对这些存款帐户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5]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需要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存款准备金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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