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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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

出口信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设计精巧的制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史短暂,立法和司法实践实务中常常困惑丛生。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实务,以历史溯源、法理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代位求偿权的构成及行使的分析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损失赔偿;代位求偿权   Study on the System of 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Subrogation   【英文摘要】The system of insurance subrogation is an exquisitely designed system governed by the principle of indemnity, which canprevent the insured from profiting by insurance. The history of the 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isso short that thereof we come across a lot of puzzles in the practice of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analyse the legal nature, legal constitution and procedural right throughmany methods, such as historical trace, comparative study, pragmatic analysis and legal theory demonstration. The goal ofthe article is try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legislation of 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英文关键词】export and credit insurance; loss indemnity; subrogation right   代位(subrogation)一词,源于拉丁语“subrogate”,其原意为“使一人处于另一人的位置上(put one person in theplace of another) ” {1}.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权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领域中古老而又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来源于债法,其实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和致损第三人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这在各国保险理论和实务界基本没有分歧{2}.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形成于英国,后被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纳,但是关于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大陆法系的罗马法还是普通法系的英国法,各国学者的看法不尽一致。大陆法系的学者认为,代位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而英美法系的一部分学者认为,代位制度产生于衡平法,它的最早雏形还可以追溯到衡平法上的分摊原则[1].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对代位求偿制度也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在能确认对风险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对该责任人追偿地位的原则。代位追偿原则不是保险的共有原则,代位追偿原则仅适用于人为原因造成风险事故发生的保险。   一、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有关代位求偿权的表述最先出现于1748年英国的lord Hardwicke法官对Randal Vs Cackran案的判决中{3}.19世纪英国法官在对Bumand案的判决意见中阐述了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如果补偿人已经支付补偿金,有关减少损失的收益落入被补偿入手中,衡平法的要求是已经履行全部补偿义务的补偿人有权收回相应的款项”{4}就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观点并不一致。英国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承受损失之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获得被保险人就该损失本来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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