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补助研发支出及相关所得税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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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研发支出及相关所得税处理.

关于政府补助、研发支出及相关所得税处理 作者:Yueryc 鉴于实务中遇到的几种政府补助的情况及税法的相关政策,根据自己的理解做一下分析,抛砖引玉以讨各位专家金玉良言。 一点思路:见到该类情况处理账务时,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补助的确认、再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核算,最后研究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 一、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根据以上准则分析,我们就先把“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排除在外,那么“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般包括什么情况呢?本人认为:除了国家作为股东出资外,就是按照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指南”相关解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释为放弃了所有者身份。该拨款文件除了企业收到的具体文件,有时候还要搜集国家部委颁布的一些法规,以确认是否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视同资本性投入,财务上参照“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属于无偿补助专项资金后,计入资本公积;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财务费用;属于资本金注入的作增加实收资本一国有法人资本处理。” 《新平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吉县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计入“资本公积”。 至于我们能认可到何种级别是种考验,是部委、省级还是县级值得商榷,其他相关文件尚在收集,各位朋友知道的也希望一并贴出来! “专项应付款”核算的内容: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相关核算方法如下: (1)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公益性生物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工程项目完工,形成固定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部分,将“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计入“资本公积”的政府拨款应属于免税的范围。 讨论:①形成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如何摊销?目前大多是按月摊销,也有个别一次全额摊销的,印象中有个一次摊销的说法,忘了那个文件了,知道的告诉下。 ②上述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能否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是否受限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部分企业未纳税调增,不知道是否有其他文件支持。 2、扣除第1项外,其他我们日常接触的政府补助,就是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基于此项,实际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已比较详细,但本人就实际遇到的情况做一下说明: (1)明确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如与购置资产相关的贷款贴息、用于排污、减排、降噪等环保工程的直接拨款等。由于补助与资产直接相关,收到时首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与资产使用期限保持一致进行分期确认收益,如果资产提前处置的,收益也应一并结转。个例情况: ①补贴“迟到”的现象:收到的政府补助应该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摊销即可。只要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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