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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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宾阳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9]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53号)和《关于核准宾阳县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函》(南人社岗函〔2012〕6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教育系统已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阶段工作。根据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必须加快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力争在201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新制度的入轨工作。为了做好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认定阶段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岗位认定适用的对象范围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认定的对象和范围是:宾阳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借调人员回编制所在单位参加竞聘)。 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㈠认定原则   ⒈严格标准。岗位数量按照《关于核准宾阳县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函》(南人社岗函〔2012〕6号)执行。 ⒉承认现实。在首次岗位聘用工作中,对现聘任岗位超出本单位核准岗位数量的,本次认定可政策性保底,允许超职数聘用,即现已兑现待遇的人员,竞聘不上同级别高等级岗位的,仍然聘用现行岗位,执行现行岗位工资。 ⒊逐步到位。从2012年开始,按新人新办法进行聘用,即新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单位有空岗位后才能聘用。超标较多的,可“退三进一”或“退二进一”(即超标聘任较多的,每退休3人或2人后允许超标准聘任1人,具体由县人社部门确定),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㈡认定方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认定工作的方法是:先入轨后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一些情况复杂、需要其他制度改革相配套,一时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待今后的制度改革统筹解决,不要因为个别问题而影响整体工作的推进。 三、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⒈遵守宪法和法律; ⒉具有良好的品行; ⒊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等条件; ⒋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⒈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⒉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我县未设置有四—六级职员,管理岗位最高级别为七级职员。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⒈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各等级教师岗位的要求 2012年开展各等级岗位聘任为首次聘任,实行等级递补聘任。具体要求如下: (1)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六级岗位须从已受聘七级岗位的人员中产生,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根据本单位空缺的岗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聘任,七级岗位须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小学的中学高级岗位设置待请示上级批准后再另行通知。 (2)中级教师八级岗位、九级岗位须从已受聘十级岗位的人员中产生,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根据本单位空缺的岗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聘任,十级岗位须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初级教师十一级岗位须从受聘十二级岗位的人员中产生,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根据本单位空缺的岗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聘任,十二级岗位须获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低职高聘”,需符合国家和我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的“破格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⒈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⒉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⒊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四、竞聘办法 ㈠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聘用办法按岗位岗位、岗位条件,结合现聘岗位情况进行聘用。 ㈡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办法:一是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系列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要按低于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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