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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集团施工管理规定
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 施工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1. 为加强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施工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进入我公司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结合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施工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开始实施,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燃气集团所属工程各参建队伍、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辽河油田燃气集团所属各地区项目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在各地区项目部所属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可由地区项目部基建管理部门代替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基建管理部进行管理。 2. 基建管理部负责对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内所属工程,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内的一切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到基建管理部办理开工报告。由基建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勘察现场。确认对地上、地下管网、电缆等无任何损害后,方可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 4、工程管理严格履行程序化管理,逐级上报审批(施工单位→监理→基建管理部),不得擅自越级违反管理流程。施工过程中各类问题,均以书面形式上报。施工单位上报问题,监理回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基建管理部回复时间不超过96小时。 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一周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送基建管理部。由基建管理部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认真、仔细审查方案的可行性,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未按期报送,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 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当遇到大开挖、穿越等,需另外单独申请施工方案阶段,必须按程序进行相应施工手续的办理和审批,无审核擅自施工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7、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不得擅自调整。如在施工过程中考虑到工期、质量等因素确需调整时,施工单位需以书面形式上报基建管理部,审核其调整的可行性,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罚款10000元,结算时不予考虑。 8、施工单位需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进度计划,材料、构件配件、器具购置计划,设备、人员到位计划,并将此计划上报基建管理部备案。基建管理部以此为依据,进行跟踪检查。限开工前一周备案完毕。限期内没有备案,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 9、工程进度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工期进行,不得拖延。否则每拖延一天视情况罚款2000—10000元。如因现场施工人数少于施工组织设计人数,设备、机具等配置少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或原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施工工期拖延,在此基础上加重罚款20%。 10、当实际施工进度比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进度拖延30%以上时,更换施工队伍,所完工程量按半价结算。 11、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构件配件,质量保证资料必须齐全、可靠。合格证、复试报告准确、真实。大宗材料及关键部位的材料要由基建等部门综合考察材料质量,产品价格等,经认可后方可采购。如有使用不合格材料者,该分项工程全部返工,并视情节罚款10000—50000元。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三天内必须清运出现场。否则三天后由基建管理部安排其它施工单位清运出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购买不合格材料的施工单位承担。 1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协调解决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连续性。项目经理未经请假并获得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天罚款10000元。擅自离开三次以上者,该人不得再担任此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管理。 13、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质检员、技术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配备齐全并常驻现场,以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天罚款5000元。擅自离开三次以上者,该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14、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及监理单位必须自行准备计量检测工具,设施必须良好、能用。施工单位与检测、监理之间检测工具不得互用,没有配套的检测工具、设备不许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 15、施工现场应做到:设备、材料按规格、型号摆放整齐,搞好文明施工。否则罚款200-1000元。 16、为保证工程的安全施工,在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严禁吸烟,各级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及时制止吸烟行为,现场发现吸烟者每一人次罚款100元。 17、各级施工人员不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酒后参加与工程相关的各类会议,违者直接驱逐出现场,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18、施工现场要节约用水、用电,如发现长流水、长明灯,罚款200元/次。 19、施工单位要做好驻地管理工作,不得随意留宿他人。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20、未经基建管理部批准,施工单位不准在辽河油田燃气集团公司范围私自搭建任何临时建筑物,违者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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