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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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录音整理 白建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康 伟: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请来了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创始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白建军来到我们南师大,给我们做一次关于《漫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白建军老师。 白建军:同学们、老师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漫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学习?什么是研究?学习是否等于研究?学习=研究?现在,我们研究生同学、甚至学者写文章都有以下几个现象: 综述多于分析 观念多于观察; 发明多于发现 演绎多于归纳; 想象多于经验 外来多于本土; 结果多于过程 复制多于临摹。 什么是科学方法:即如何获得知识的知识。说句实话,我们在校期间所学习的知识,50%以上到了社会之后没有用处,真正有用的知识是我们如何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方法,走遍天下都不怕,方法是学者一生的本钱。学习与研究的主要区别就是方法。那么,学习研究方法有很多种,有归纳的、抽象的、具体的、实证的等等,今天我只讲其中的一种,也是我一生都致力于此的研究方法:法律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一、何谓实证分析 关于实证分析,第一个容易联想到的就是孔德哲学、实证哲学,其实不对,实证分析指的是经验分析。它和实证哲学都强调经验的重要性,但是实证哲学指的是一种世界观,而实证分析方法是如何获得某种经验的方法。 第二,实证分析是不是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讲恶法亦法,法律决定论,形式高于实质的理论。而法律实证分析恰恰是从事实学的角度去研究规范问题,把规范作为事实来考察,不是把规范作为规范本身来考察。 具体来说,我所说的实证分析包括三个要素: (1)案例研究(样本、归纳),案例几乎包括了法律所有的内容,可以说是行走的法律。也可以说,研究法律不看案例,几千就等于没有研究法律。 (2)定量分析(转换、误差),很多同学可能会有疑问,法律难道可以定量化?几个盗窃犯能等于一个杀人犯?贪污来的一万元等于盗窃来的一万元吗?总之,这都是对法律可否可以量化的一种质疑。其实,大到上帝怎么缔造世界,小到曹冲称象,本不可直接定量分析的东西,却可以间接的定量分析。所谓转换就是通过间接的方法去测量那些看似不可测量的法律现象、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这是不可测量的思想障碍。第二,法律定量测量的准确度值得怀疑。自然科学的测量准确度相当准确,非常精确,法律测量能否像自然科学一样精准呢?比如说,一张纸可以一直不停的撕下去,世界不仅可以无穷大,而且可以无穷小。既然世界无穷小,那么自然科学的测量度是否绝对精准呢?其实,准确度只是个相对的概念,所以,何以用自然科学的精准度去要求社会科学(法律)呢? (3)程序科学(假设、检验),科学研究不能凭你认为怎么样就怎么样,实证分析必须假定一个前提,然后依据实践去分析,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分析、检验,然后得出其结论。就好像我们观看足球比赛,如果连结果都知道了,那我们还继续看比赛又有什么意义呢? 二、法条实证分析 法条也可以作量化分析吗?当然可以。比如说,我们都知道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实际上,刑法真的都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规定所有犯罪的吗?不一定。比如第一个规定是纯正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是为犯罪;第二个规定的是兜底条款,其它情形也是为犯罪。罪刑之间应该明确,那么纯正情节犯和兜底条款明确吗?当然不是。最近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坚硬的理论,弹性的刑法》,弹性的刑法罪名占刑法整个条文多大比例,分布在哪个章节,以及法官如何运用这些自由裁量权?我研究了上千件案件,得出了些具体情况,这种研究方式就是不仅研究应然关系,而且研究实然状况。 再比如说,刑法中有两类犯罪。一类是死罪,死罪在中国有多少个?死刑68个,世界之最;还有一种即非死罪。所以犯罪还可以另外分为两类,一类是生命犯罪,包括杀人、抢劫、决水等可以引起生命死亡的犯罪;另一类是非生命犯罪。两种分类一组合就有四类犯罪:有生命刑的生命犯罪、无生命刑的生命犯罪、非生命刑的生命犯罪和非生命刑的非生命犯罪。这四类犯罪中,按理说生命犯罪应该配生命刑,但是我们国家法律中非生命犯罪配生命刑的占所有犯罪51%。这就是另一个角度去观察法律,呈现出的另一番景象,科学方法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展示给我们的。 中国从1949年12月5日的第一个刑事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共有几千个,我无一例外的统计它们,分析司法解释的宽严程度,分析司法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很多人坚持废除死刑,他们的根据就是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不错,多数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如果按人口来算,多数人口都生活在有死刑的国家,因为人口大国都没有废除死刑。 下面我们再讨论罪刑之间的均衡:有罪有罚,一罪一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谁也不否认这个前提,但中国刑法435对罪刑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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