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4337—2007-+1GBT14337—××××前言本标准非等效采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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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4337—2007-1GBT14337—××××前言本标准非等效采用

-+ 前 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BISFA -1998《涤纶短纤维试验方法 》、BISFA-2002《锦纶短纤维试验方法 》、BISFA 2004《粘胶、莫代尔、莱赛尔、醋酯短纤维和丝束试验方法》中拉伸性能试验部分。本标准是对GB/T 14337-1993《合成短纤维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试验方法》、GB/T 9997-1988《化学纤维单纤维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的测定》进行合并修改。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 ——将标准名称改为《化学纤维 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适用范围包含了纤维素纤维; ——修改了原规定的预张力,并增加了预张力的精度要求; ——增加了附录A实验室样品的快速调湿时间; ——修改了涤纶等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的相对湿度; ——增加了湿态定伸长强力的测定方法; ——依据BISFA,修改了定伸长强力的测定和结果计算方法; ——增加了模量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重复性要求和计算结果有效位数的规定; ——增加了结果置信区间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预加张力的求取方法; ——增加了附录C统计:术语和计算; ——增加了试验报告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纤维检验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春花、徐云、徐华、宋铮、许晔峰、凌峥、娄善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337-1993,GB/T 9997-1988 化学纤维 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短纤维的单根纤维拉伸性能的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聚酯(涤纶)、聚酰胺(锦纶)、聚丙烯腈(腈纶)、聚丙烯(丙纶)、聚乙烯醇缩甲醛(维纶)、纤维素纤维等化学纤维短纤维拉伸性能的试验。纤维长度应能满足所规定名义隔距长度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29 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GB/T 3291.1 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1部分:纤维与纱线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334 化学纤维 短纤维取样方法 GB/T 14335 化学纤维 短纤维线密度试验方法 术语和定义 GB/T 3291.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湿模量 wet modulus 当材料在水中完全浸没时,在负荷——伸长曲线上规定两点之间的强度变化与伸长率变化的比值。 注:该术语一般用于属名“modal”的粘胶纤维,湿模量由完全浸湿的纤维在伸长5%时所需的强度计算得到。 4 原理 单根纤维在规定条件下,在等速伸长型拉伸仪上将纤维拉伸至断裂,从负荷——伸长曲线或数据显示采集系统中得到试样的断裂强力、断裂伸长、定伸长强力、初始模量等拉伸性能的测定值。 装置和材料 5.1 等速伸长型单纤维拉伸仪(CRE) 5.1.1 拉伸仪应配备下列装置: a) 能指示或记录施加到试样上的负荷和相应伸长值的装置; b) 能作出负荷——伸长曲线的装置; c) 适当的在所需的名义隔距长度处夹持单根纤维的夹持器; d) 具有变换不同拉伸速度的装置; e) 用于湿态试验的纤维浸湿装置,使纤维在试验过程中浸没而不影响测试; f) 具有用于精确校正仪器的装置。 5.1.2 仪器技术要求 a) 施加力的指示误差不超过1%; b) 伸长的指示误差不超过0.lmm; c) 夹持长度的误差不超过0.2mm; d) 仪器必须保持等速伸长。在强力仪启动1s后,下夹持器速度与规定速度的差异不超过5%; e)夹持器应具有调节装置,使其在夹持纤维时需给予纤维恰当的夹持力,以防止纤维滑移或轧伤; 夹持器钳口与试样接触的表面可有一层衬面,使试样在夹持区域内的滑移或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 f)仲裁时应采用可调节的自动夹持器; g) 预张力夹质量误差不超过名义值的10%。 5.2 其他试验工具 a)试验所需的镊子、绒板、刷子、秒表等; b)容器:用于水中浸渍试样。 5.3 材料 a)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温度为(20±2)℃; b)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6 试验通则 6.1 取样 ——散件实验室样品和试样按需取出。 ——批量样品中实验室样品和试样抽取按GB/T 14334规定。 不要抽取在运输途中意外受潮、污染、擦伤或包装已经打开的包装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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