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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被控玩忽职守 一波三折检察院撤诉告终[精选]
工商人员被控玩忽职守??一波三折检察院撤诉告终? ?? ?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刘金滨2007年3月份,山东省桓台县乙化工站以甲醇代替乙醇销售给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在清洗设备时违反操作规程致两职工甲醇中毒死亡,分管该辖区企业的三工商系统国家公务人员被指对乙企业违法经营监管不力而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在强大的国家检察机关和种种压力面前,他们感到恐惧和无助,真正体会到了什么是弱者的滋味。面对各种压力,辩护律师克服困难,认真推敲案情细节,抓住控方证据漏洞,采取有效辩护策略,环环紧扣数次质疑控方证据破绽并有理有据给控方有力反击,精彩演绎了一场以细节,以信心和决心完胜控方的经典战役,使被告人终获清白。案情简介:? ?2007年3月份山东省某县某化工公司因生产需要,向该县甲物资供应公司电话订购“酒精”170公斤用于清洗空气缓冲罐,甲物资供应公司不具备经营资质也没有货源,遂向乙化工站购买“酒精”170公斤,乙化工站老板陈某以“甲醇”代替“酒精”(甲醇价格为酒精的一半)销售给,后甲物资供应站将甲醇送到某化工公司。3月23日,某化工公司职工周某、崔某在使用该“酒精”擦拭罐体内壁时,因两个罐口只打开了一个且没有设置通风、监测装置导致中毒死亡,经检验系甲醇中毒。案发后,该县渎职犯罪侦查局在自侦中认为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干部张某、王某、李某对片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而失察导致事故发生单位购买了从乙化工站购买的“乙醇”(酒精)发生重大事故,应负渎职责任,并于2007年4月17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立案调查,同日对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2007年5月8日以张某、王某、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为由向县检察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因三被告在工商局第一线工作,其职务行为被起诉后,全局基层干部愕然,如果三被告的工作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其他干部也随时存在被起诉的可能,案件在全局干部中引起极大震动并对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接受委托了解案情被告人身受多重压力??是认罪受罚还是坚持无罪? ?被告人心中无底我受第三被告李某的委托做其一审辩护人。知情人介绍,该案涉及政府背景,想办好难度很大,辩护可能只是走形式。接手此案后,我数次与被告人谈话调查有关案情,并了解检察院、法院、被告人所在单位工商局等有关方面对此案的看法,工商局有关人士称:从案件承办部门内部咨询了解的信息是:被告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无疑,只要认罪,可从轻予以免除刑罚,如果不认罪,则最好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和律师谈话过程中也反复提及这种观点,并称另两被告慑于有关方面压力,打算认罪以求得轻判。和被告人屡次谈话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其作为一名有一定社会地位地国家工作人员转眼间将要被定性为罪犯并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分子的恐惧、无助以及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深感不服而又无奈的复杂感情。直觉告诉我,各方面给被告人的压力很大,是认罪伏法以求轻判还是请律师做无罪辩护?被告**衡再三拿不定注意。认罪伏法,就可以轻判,单位也承诺不影响工作,但是影响声誉和政治前途,如辩解自己无罪,从现有的形势看则极有可能承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风险。作为辩护律师,此时我更深切地感受到,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当它决定行使专政权利对一个人进行打击的时候,任何人在它面前都是弱者。看着被告人犹疑和无助的眼神,我的耳边再次响起那句自己反复诵读过的话:律师是私权利的保护者,是公权力的挑战者,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律师必须要敢于挑战强权!反复研究案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做无罪辩护。1、事实不清楚,被告人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2、证据不确凿,控方证据因多处违法取证,不能形成闭合证据体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3程序违法的问题。我决定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并把这一想法通报给被告人,被告人了解了我的看法,开始产生信心。庭审辩护过程针锋相对,证明被告人适当地履行了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控方观点:认为被告人没有严格按某县工商所工商字【2005】第34号文件《关于在全县实施区域分类分级监管的意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要求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原则上每月巡查一次的规定,做到每月巡查一次并发现问题,是导致企业违规销售乙醇致人中毒死亡的原因。辩护人针锋相对:起诉书指控李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主要事实不符。从李某实际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来看,李某在其工作范围内是适当地履行了职责的。新星化工站有违法经营液碱的行为,李某协助其同事王某曾经于2006年5月份在检查中发现并由王某汇报给工商所领导,工商局指派孙某和钱某办理该案并以工商行处字(2006)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超范围经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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