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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上海市四川北路城市設计文本-final
上海市四川北路城市设计文本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2002年12月 20日 总则 本文本适用于四川北路沿线两侧210公顷空间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范围界线见“四川北路城市设计”图则)。 本规划文本分“通则”、“细则”和“导则”三部分。“通则”为适用于在整个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的地块的强制性规定,“细则”为针对在整个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的各个地块的强制性规定,“导则”为适用于在整个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的地块的引导性规定。 当本规划与其他已编制的城市规划在本规划范围内有不同时,以本规划为准;当本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有矛盾时,应与相关专业部门协调解决。 除本文本规定的条目外,其他方面的规定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1994年8月1日)。 本文本的解释权属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目标 构筑四川北路地区的城市空间特征和四川北路商业特色。 保护四川北路地区的历史风貌。 表现四川北路地区的文化特性。 梳理四川北路地区的道路系统和交通。 协调近远期旧区重大改造项目。 拓展四川北路商业空间。 营造公共空间和公共环境。 拟订一个具有操作意义和开放性的四川北路地区规划控制框架。 四川北路周边地区城市设计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四川北路沿线两侧210公顷的空间范围(范围界线见“四川北路城市设计”图则)。 城市设计控制地段划分 3.2.1划分各类控制地段的作用在于针对四川北路周边地区不同区位和不同特点的地段,根据城市设计的要求对各类地段制定适合于某类地段全部地块的通用性规定,周围进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3.2.2四川北路沿线共划分为六类城市设计控制地段。Ⅰ类地段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或历史建筑群集中地段),Ⅱ类地段为四川北路沿线地段,Ⅲ类地段为四川北路周边地段,Ⅳ类地段为四川北路地区近期实施地段,Ⅴ类地段为景观标志地段,Ⅵ类地段为保护建筑(群、街坊)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外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参见“四川北路城市设计控制分区图”。 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3.3.1 Ⅰ类地段建筑物的高度不大于13米;Ⅱ类地段建筑物的高度不大于38米;Ⅲ类地段建筑物的高度不大于52米;Ⅳ类地段建筑物的高度不大于100米;Ⅴ类地段建筑物的高度没有规定和限制;Ⅵ类地段建筑物的高度不大于18米。 3.3.2 在Ⅱ类地段、Ⅳ类地段和Ⅵ类地段,高于18米(包括18米)的建筑面宽①不大于主体建筑②高度的1倍。 3.3.3 Ⅰ类地段、Ⅱ类地段、Ⅳ类地段和Ⅵ类地段,低于18米(不包括18米)的沿街建筑和建筑沿街部分③的面宽不大于主体建筑高度的1.5倍。 Ⅱ类地段和Ⅳ类地段,沿街建筑(包括裙楼)的高度不得低于14米。 Ⅴ类地段的建筑高度原则上没有控制规定,但须个案审定。 如四川北路两侧街坊中建设住宅,原则上不得沿四川北路设置;四川北路沿街两侧建筑的高度和街坊内住宅建筑的高度的确定,以在四川北路街道上看不到住宅建筑为原则。 除Ⅳ类地段和Ⅴ类地段外,允许各地块有占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5%的建筑面积可超过该地块规定的建筑限高。 在Ⅳ类地段,占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95%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8米(不包括88米)。 街道界面与街道转角 Ⅰ类地段和Ⅵ类地段的街道界面应该采用围墙、门洞和沿街建筑等实体予以连续。 图3.4.1 在Ⅱ类地段和Ⅳ类地段,沿街建筑14米以下部分必须以建筑实体相互连接(可以设门洞、过街楼作为街坊的出入口);四川北路沿街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围墙。 在Ⅱ类地段和Ⅳ类地段,沿四川北路建筑物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所在路段两侧建筑物之间的宽度。 在Ⅱ类地段、Ⅳ类地段和Ⅵ类地段,当沿街建筑高度低于18米(包括18米)时,应与两侧高度低于18米(包括18米)的建筑相贴;因街坊出入口必须留出的通道应考虑过街楼的形式解决。 在Ⅱ类地段和Ⅳ类地段,禁止任何建筑物的侧面山墙沿街设置;禁止在四川北路街道上看到任何建筑物的侧面山墙。 在Ⅰ类地段、Ⅱ类地段和Ⅳ类地段,沿街建筑物(包括围墙、门洞)的沿街面(骑楼指骑楼的柱位)应与两侧建筑的沿街面对齐,公交站点处除外。 在Ⅱ类地段和Ⅳ类地段的城市道路(不包括进入街坊内部的弄堂和内部道路)的转角,建筑应具有识别性和一定的标志性。 Ⅴ类地段的建筑物必须具有标志性。 地块功能与兼容原则 在Ⅰ类地段和Ⅲ类地段,除规划确定的非居住地块(或街坊)外,用地功能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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