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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线访谈

主持人??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江苏省地税网站举办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政策答疑”在线访谈,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周曙文为嘉宾,他将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周处长,您好!??[2011-12-09 10:01:31] 泰州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周曙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2011-12-09 10:01:49] 主持人??周处长,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好吗???[2011-12-09 10:02:41] 泰州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周曙文??好的。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规范税前扣除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原《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进行了重新制定,并于2011年3月3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后,国税发[2009]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25号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25号公告执行。 25号公告共有五十二条,主要对资产和资产损失的定义、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内容作了规定,并对一些以前没有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2011-12-09 10:03:59]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2011-12-09 10:04:20] 在梅边??周处长:你好,以前企业发生财产损失都需要报批,听说现在不需要了,请你解释一下具体怎么操作???[2011-12-09 10:06:03] 泰州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周曙文??您好,是的,25号公告按照还责于纳税人的原则,建立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自行申报制度,把原来的自行申报和审批管理全部改为自行申报管理。征收管理上的发生了重大改变,即发生资产损失税务机关不再审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评估、检查,这样。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12-09 10:11:47] 网友??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请问向关联方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是否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扣除是否有什么前提条件?向非关联方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谢谢!??[2011-12-09 09:44:10] 泰州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周曙文??您好!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对非经营性活动进行界定,非关联方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只要符合25号公告、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且能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明材料,可以税前扣除。??[2011-12-09 10:15:21] 冰冰??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哪个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1-12-09 10:09:04] 泰州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周曙文??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五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011-12-09 10:16:30] 爱情白石饭??周处长:你好!请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如何界定???[2011-12-09 10:13:27] 泰州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周曙文??您好,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实际资产损失是指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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