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案例4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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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案例4篇

涉外继承案例4篇 篇一:中国公民涉外遗产继承案例 L系中国人,在中国有住所。1988年L在澳大利亚去世。去世时L在澳大利亚有房屋两幢,生前在中国某银行有存款及利息X万元,在某投资公司有股票及股息X万X千元。L生前未立遗嘱,配偶早死,有两个儿子,一个住在中国,一个住在澳大利亚。L死后,两个儿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问题 1.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国际私法上的涉外继承,没有统一实体法,各国争夺管辖权的情况十分常见,出现反致,转致的情况比较多。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制度:区别制,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一般规定,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我国采用区别制。同一制,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法律//教育网定。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不论动产、不动产,概依遗产所在地法。 本案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涉外法定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部分遗产在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当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均已颁布,该两法均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案中L死亡时的住所在中国,在国内留有动产,在国外留有不动产,故对国内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对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则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处理。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继承人为中国公民,死亡时住所在中国,有遗产在中国,继承人中有一方住在中国。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国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L在中国的存款,投资及利息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中国的法律处理;L在澳大利亚的两处房产是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澳大利亚的法律处理。 篇二:涉外继承案例 何梅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在那里结婚并加入美国国籍。其姐姐何菊是中国人,2008年初在中国去世,留下一栋房屋和若干存款。其姐何菊没有结婚,也没有收养子女,除了何梅之外没有其他亲人。 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案例。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的几种基本情况包括:被继承人是外国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遗产在外国;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根据我国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如此可见,当一个外国人继承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时: 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死亡时的居住地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因而,何梅继承其姐姐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 篇三:涉外继承公证案例 申请人甲因继承被继承人乙在中国大陆遗留的相关动产及不动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查,乙原系中国公民,后移民并取得外国国籍。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乙共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现系外国国籍,女儿系中国公民。乙的父母均已先于乙死亡。乙生前无遗嘱且身故前长期居住在我国。 结合上述案情,首先要确定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也就是是否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因该案涉及到外国人在我国国内的遗产由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共同继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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