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成本价界定方法的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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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成本价界定方法的研究.doc

最低价中标法成本价界定方法的研究   1 对于《招标投标法》中成本价的理解   1.1问题的提出   2000年l月1日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标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1],从而明文确定了建设市场以供求决定价格的合法性。鉴于国情同时又规定,“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由此提出了“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有关人士曾将《招标投标法》规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总结为四点:避免低价损害质量;维护招标人利益,防止过竞争;维护投标人利益,避免损害合理报价者的利益;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接轨[2]。   1.2“成本价”的定义   在我国成本可分为广义成本和狭义成本[5]:广义成本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取得特定资产制造产品或劳务所发生的支出总和,它包含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切对象化的费用支出。所谓对象化是指成本要有特定的承受载体。狭义成本是指为制造产品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为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及制造费用。其中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制造费用分配计入产品成本。招投标中成本价我们可以认为是建筑产品的成本,即建安工程的成本。   1.3建设工程成本价的组成   建设工程造价理论上由直接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组成[6]。从另外的角度去看,工程造价又可由实体费、措施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直观地说,工程的建设造价由建设工程成本和利润组成,因此建设工程成本价是由以上所有费用中剔除利润组成。   2 招投标中成本价的界定   2.1现行的招投标中成本价的界定方法   目前,我国施行的是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方法,新近颁布的国家七部委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国家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三条也强调“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7]。以下称为“专家评定法”。   2.1.1以专家评定的方法界定成本价的步骤   评标时首先在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各评委在截标后根据工程现场情况、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地质资料、最低限价计算书等资料,参照类似工程的投资、施工、结算等实际运作情况以及个人实际的经验进行全面分析比较,依据最低限价下浮得出专家评定成本价[8]。评标办法中专家评定成本价是采用独立确定再汇总平均的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2.2成本价界定存在的问题   2.2.1成本价未能明确   《招标投标法》未能明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指“企业个别成本”[10]。如果说是“社会平均成本”,则企业管理越先进,成本越低,反而中不了标,显然这种定义不合理。   2.2.2成本价的测算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有些我们认为其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但事实上承包单位却能很好地完成,并获得一定的收益。   2.2.3成本信息的传递问题   由于成本信息具有价值,掌握信息者为了在成交价格中获得优势,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不愿自觉传递成本信息。因此,其他人只能根据成交信息来推知成本信息,这需要有较多的外部条件。   3 招投标中成本价的界定方法   3.1价值工程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郭琦、许晓华、吴秀仪等指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选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技术措施等是编制报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投标人技术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投标报价低得合理,不应该只表现在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上,还应该表现在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施工方案、劳动率等各个环节。在对投标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进行界定时不能单纯的只看投标总价是否低得有些离谱,还应该看它低得是否有依据,报价低不能以牺牲工程质量、功能为代价[11]。因此,我们在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界定时,在完成了第一步对合理区间的制定后,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去评判低价是否低得合理。   我们知道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目的就是“在各投标报价中选出满足技术要求的且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最低报价者,以最大限度的节约项目的建设投资”,这正好和价值工程目的“以对象的最低寿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实现使用者所需的功能,以获取最佳的综合效益”不谋而合。钮平南指出价值工程既研究技术,又研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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