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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刑法变迁.——刑法修正案九解析与适用剖析
维度之二:生刑偏轻的解决策略 1、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减刑。 2、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 3、延长数罪并罚的上限 4、限制减刑的幅度 5、完善不同刑种数罪并罚的规定 6、限制决定假释的条件 立法价值: 调和死刑与死缓“生死两重天”矛盾,减少司法实践中来自于被害人、民意与舆论诉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强大压力,为逐渐扩大死缓适用范围或者尝试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打开司法适用的空间。 弥合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可能存在的鸿沟,克服 “生刑过轻”的弊端,在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之间建立起轻重有序、彼此衔接、合理配置的刑罚阶梯。 维度之三:完善刑罚制度的措施 1、对于管制刑、缓刑补充了禁止令制度; 2、将社区矫正试点立法化,对管制和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3、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制度; 4、增设对不满18周岁的人累犯豁免制度; 5、增设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 6、增设坦白从宽处罚制度; 7、增设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制度 8、设置执业禁止制度 9、增设退赃从宽制度 10、完善罚金刑制度 立法价值: 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的要求; 配合刑罚体系结构的优化,消解97刑法“死刑偏重、生刑太轻”的结构性缺陷。 (三)问题与不足 我国刑法结构“厉而不严”的结构性缺陷并未根本解决; 死刑仍然过多、整体刑罚量仍然过重。 刑事法网整体不严,犯罪圈仍然过小。需要继续适度犯罪化。 防止刑法立法过于积极、局部领域刑事法网过度扩张、刑罚处罚过于前置。 死刑适用条件有待进一步明确、死刑在刑罚体系结构中的定位还有待调整、死刑适用对象还有待进一步限缩,死刑罪名更需进一步大幅调整、压缩; 自由刑包括剥夺自由刑与其他不剥夺自由的自由刑种类的丰富未曾引起立法者应有的注意; 扩张罚金刑适用范围的同时,没有注意没收财产刑的限缩以及相伴随的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种本身的制度完善(诸如无限额罚金的上限与下限的确定等、没收财产的废止或者限缩)。 维度之四:刑法理论构造的转型 刑法理论是根据实定刑法处理刑事案件实现良法善治(具体法治)的基本保证。 正确认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适用解释机能,确立妥当的刑法解释立场,运用科学的刑法解释方法,正确解释刑法。 建构科学的刑法教义学理论,规范定罪思维过程,实现定性准确,量刑公正。 五、《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解读 回应《修九》相关修正 调整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强化情节的作用。 增设贪污受贿死缓后终身监禁、退赃宽宥制度 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限制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幅度 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强化财产刑制裁 回应实践中的问题与困境 贿赂标的的变化(行为对象)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行为要件) 正常履职后收受感谢费、感情投资(行为故意) 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共犯故意) 贪污受贿后用于公务支出(行为故意) 回应的原则(裴显鼎): 突出依法从严 注重统筹协调 强调积极稳妥 体现便于操作 主要内容与特点 具体界定定罪量刑标准中数额与情节的关系,解决实务中的“以赃论罪”、唯数额论倾向; 合理把握定罪的门槛即起刑点 适当界定适用重刑特别是死刑的裁量标准 扩张解释定罪构成要件,体现定罪横向扩张 提高定罪量刑纵向标准,体现量刑从宽 强化罚金刑的适用,加大财产刑制裁力度 评论 司法解释的良苦用心与精工细作 定罪从严、量刑从宽、有张有缩还是明惩暗纵? 刑法修正未完成的救赎与司法解释不可承受之重 * * * * * * * 法治中国的刑法变迁——《刑法修正案九》的解析与适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 梁根林 《四中决定》与法治中国 法治的三重含义: 规则之治; 良法之治; 良法善治(具体法治)。 罪刑法定内涵的发展 刑事政策要求的变化 实定刑法条文的修正 刑法理论构造的转型 贪污贿赂解释的解读 罪刑法定内涵的发展 刑事政策要求的变化 实定刑法条文的修正 刑法理论构造的转型 贪污贿赂解释的解读 维度之一:罪刑法定内涵的发展 (一)作为规则之治的罪刑法定 ——从绝对到相对 (二)作为良法之治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的要求 形式合理(法)性并非罪刑法定追求的合法性的终点,而毋宁说是罪刑法定追求的合理(法)性的起点。 罪刑法定根据时代的要求生长出对实质合理(法)性追求的原则。 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的要求: 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不明确就无效 刑法的明确性与行为的自律性可能性与法律后果的预测可能性。 刑罚法规内容实体正当原则——不正当就无效 适当的犯罪化要求——犯罪化的正当根据 适当的刑罚处罚要求——禁止残酷而非常的刑罚 (三)作为良法善治的罪刑法定 正确认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适用解释机能 法外入罪禁止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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