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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管理监督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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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管理监督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消除事故苗头。 范围 整个厂区 职责 生产部,生产车间,生产人员 程序 1 生产部职责 1.1必须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按规定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1.2生产部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有检查、督查的职责。 2车间 2.1车间主管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生产装置部分); 2.2具体管理措施依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动火管理》、执行实施。 2.3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根据MSDS要求配置应急器材。 2.4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2.5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举行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3公司、车间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进行专项安全综合检查。 4车间对生产装置的日常巡回检查记录要及时。 4.1班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同时车间的班组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台账。 5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6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下达动火许可 证,在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要求不作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下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 (九)尾矿库。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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