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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刑事法律适用冲突及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应对思维的辨识.doc
两岸四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刑事法律适用冲突及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应对思维的辨识 【摘要】 当前中国四法域间在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中存在着诸多的刑事法律冲突。本文着重重点分析了四法域在跨境犯罪的概念诠释、犯罪的认定、刑事法律原则、处罚标准、诉讼模式、证据采信、裁判互认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法律理念和具体使用冲突,并从各自法律的原则性和司法事务性需求的角度出发,简要阐述解决刑事法律冲突的一些理想化思维,以期对此做有益的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 跨境犯罪;刑事法律冲突;区际刑事合作助;应对思维 随着经济全球化影响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度加深,海峡两岸及港、澳四地不同体制、法域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乃至生活方式的相互交流、渗透、影响和融合更加呈现出多项合作的趋势,这一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广视角的合作的深度衍化促进了两岸四地间的共同发展和成果共享,同样也带来了诸多带有冲突性、不易单方操控的、急需共同钳制的负面挑战。在区际化合作的进程中,加强当事方刑事法律冲突之协调,共同应对跨境犯罪在本区际范围内蔓延或肆虐,共建两岸四地区际司法互助合作架构即成为本区际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一个突出的、亟需协作防控的现实问题。 一、区际跨境犯罪的解读 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四地已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复合法域的局面[1]。在这一复合法域中,关于区际跨境犯罪的解读,四地间学术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表现在对跨境犯罪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存在的偏差和分歧。这种争议并不成为对跨境犯罪界定的本质区别,而是关乎对此类犯罪的地缘政治的自我认定和刑事法律管辖的确权争议。因为在各法域的法律体系中,均认可任何犯罪均具备犯罪事实存在和法律侵权两个要素,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关于对跨国犯罪的定义中也明确了这一论断[2]。虽然各法域方基于一定范围公共秩序保留之规定而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认同不同,但由于犯罪不定向性皆会对本区际内的当事方以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法律侵权,因而法律对行为确认的该当价值并不违反维护公序良俗的初衷。区际跨境犯罪一方面存在着实施跨越行政区划犯罪事实(预备与实行、行为与结果),另一方面违反所涉当事区际一方的刑事法律规范。因此秉着诚信善良原则,笔者以为务实意义上的跨境犯罪的界定,应在兼顾各自刑事法律的共同利益关切,且为排解现实适用冲突和应对客观需求的合理化的求同存异与融汇综合的基础上,参照关联跨国犯罪来界定:即犯罪事实发生在两个以上区际法域,且分别或同时危害本区际社会利益或公序良俗,触犯当事区际不同法域的刑事法律规制的行为总称。当然这种界定不一定符合法律行为界定的严谨性、规范性和单一性,但在刑事预防实务性的操作上指出了跨境犯罪区域危害的连带性,相对规避了不同法域因地缘政治的法律利益诉求而对共同关切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所采取的不同法益取向和法律冲突,并为倡导不同的法域之间合作应对假定可能。 二、跨境犯罪刑事法律适用冲突之比较 “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属地性法域之间法律冲突。”[3]在中国这一“四法域”共存的复合法域内,两岸四地的法律冲突表现为不同法系和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和相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的抗衡交织[4],存有域内法与域外法在一般法律适用、国际条约适用以及多纵横内容的复杂冲突,[5]因而在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境犯罪中,由于各方都在坚守自身的法律背景、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在本域内的司法独立和寻求自身刑事法律利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域内刑事法律和域外法律条款对行为定性的认定、刑事管辖以及司法裁量等方面的对立、抗衡或者适用上的独立。现实实践中四法域的刑事法律适用冲突内容繁杂,笔者试做以下归类: (一)刑事实体法冲突 在跨境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适用中,由于各法域分属不同法系,因而呈现出诸多差异和分野。 1.刑事实体法相关原则应用的差异。 在两岸四地的各自刑事实体法中,刑法原则均基本明文采用罪刑法定原则,但在其他原则或原则衍化上表现出各自差异。香港的刑事法律基本采用“遵循先例原则”来保护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刑事管辖适用“犯罪发生地国家法律”的普通法规则,法院非有个别的成文法授权则不具有域外司法管辖权。澳门刑法则奉行罪刑法定原则为唯一原则,同时明文规定不容许类推、有条件地不溯及既往以及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刑事管辖权以属地原则来确定,并以“国际协约或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议另有规定”为例外。2009年修订后的台湾刑法仅明文规定罪刑法定主义为其唯一原则,刑事管辖严格适用属地原则。大陆刑法中明文规定了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适用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派生原则保留了国际一般通行原则,刑事管辖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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