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升达学院WTO概论复习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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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升达学院WTO概论复习资料

WTO概论 (一)、WTO建立的过程 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英美等国家签署的世界上第一个以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为基础的规范国际贸易的多边国际性协议.1947年10月,美英中法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GATT于1948年1月1日生效,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12月31日GATT完全被WTO取代. 经济的正常运行发展需要货币、生产投资和交换经济制度的恰当安排,二战后为恢复世界经济需解决三大问题:1.便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国际货币问题;2.促进生产的投资问题;3.国际贸易障碍问题。因此,GATT的产生是由于二战后各国恢复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二战后,美国即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最惠国待遇的分类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2).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一巳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外国产品进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在关于商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保障措施制度产生的背景l947年签署的关贸总协定(GATT)规定了保障措施条款。但在实践中GATT签约国日益频繁地使用旨在限制某种产品进口的所谓“灰色区域”措施,如“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等,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往来,其合法性受到置疑。 现在适用的《保障措施协议》产生于乌拉圭回合谈判,它明确禁止使用“灰色区域”措施。(1)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负责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部长会议有权对有关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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